霸王条款 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涉垄断

保险知识2012-12-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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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新车销售而言,维修业务由于汽车产品的专业知识较强,厂商和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以致各种“霸王条款”并不少见。比如厂商对易损件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时限缩短、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指定销售零部件等等,都不同程度地侵害着消费者权益。

  在目前的售后服务投诉中,指定维修点和强制保养占很大比例,很多车主对“新车必须按照厂家的规定在一定的行驶里程内进行保养,否则车辆出现问题厂家将不予保修”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这种规定系汽车生产厂家单方制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涉嫌“霸王条款”。

  业界人士认为,车商将“保修”与“保养”捆绑起来,主要是由于目前新车销售的利润空间缩小,不少车商都必须想方设法通过售后服务赚取更多利润,所以才会形成这种“行业潜规则”。法律界人士认为,4S店这种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享受同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而必须到指定4S店免费强制保养的规定是侵权行为。商家以定点保养、定时保养等为由头,剥夺了消费者应当享受的保修权利。

  这种霸王服务条款还有一条有代表性的政策是“常规保养自带件脱保”,即在为汽车做常规保养时,如果消费者自带所需配件,那么就不能享受厂商对车辆相应部件提供的保修。目前,消费者反映最多的是,在保养时如提出自带机油,那么商家便告知会脱保。不能自带配件保养这一潜规则,对车主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因为目前没有相关政策与法规对此有个明确的说法,消费者目前只能接受这种霸王条款。

  相对新车销售来说,维修业务由于各个品牌的质量和标准不统一,因此维修服务较难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统一的服务条款,大多数都是根据厂家自行制定的服务政策开展维修保养业务,这无形中给予厂商极大的规则制定权,自然,其结果也肯定是更有利于商家而非消费者,在这种环境下,各种霸王条款有着较大的生存空间。

  垄断能够带来最大的利润,商家都深知这一点,因此在制定服务政策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接受一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得不接受,这在业务不透明的售后维修业务中更为常见。但是汽车本身仍然属于一种商品,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的故障,厂家就应该承担维修的义务,不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不过,如果是消费者在其他地方维修保养的过程中,造成汽车损害就另当别论了。目前,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消费者在鉴定难、举证难的情况下,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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