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办服务内容--证照办理

服务指南沭阳网2012-04-0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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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预核准
1、服务程序:初定企业名称——筛选名称——名称核准。
2、提交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申请冠以“江苏”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需500万以上,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服务单位:工商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二、项目立项
1、服务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复。
2、提交材料:属内资项目的要协助客商准备好以下材料:(1)立项申请;(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公章。属外资项目的要协助客商准备好以下材料:(1)立项申请;(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3)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3、服务单位:  发改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三、环境影响评价
A、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1、审批条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
   2、提交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河流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的位置、距离)、项目布置图(包括车间、设备位置、排污口位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情况复杂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经济、外经等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污染物委托外单位处理需提供协议、资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3、办理程序: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审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报批(建设单位将报告书报批稿及其它相关材料报环保部门)——批复(环保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1、审批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河流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的位置和距离)、项目布置图(包括车间、设备位置,排污口位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
   2、办理程序:编制报告表(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批)——批复(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
   C、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审批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2)环境影响登记表。
   2、办理程序: 填表(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批复(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结果: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以上各项工作服务单位:环保局、发改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四、办理卫生许可证
1、服务程序: 申办者申报——申领《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监督员受理材料——监督员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2、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证明;(4)省级确定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经营单位),产品、生产水源水质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餐饮业单位),公共场所及公用物品卫生监测检验合格报告(公共场所单位)。
3、服务单位: 卫生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五、项目验资
1、服务程序: 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提交资料:
现金验资需准备材料:(1)名称核准通知书;(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经营场所证明、以股东名义的现金缴款单、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及对帐单;(3)投资方是法人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近期会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
实物验资准备材料:(1)符合现金验资方面要求的所有资料;(2)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3)实物资产评估报告;(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行车证、机器设备购置发票等产权证明(首次验资不得以房屋、土地、车辆等形式出资)。
3、服务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六、工商注册
1、服务程序: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及股东身份证明向公司设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按约定出资数额并以股东个人名字缴入开设的银行帐户,银行提交股东出资对帐单据——公司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名称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明及股东存入银行缴款单和帐户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凭有关登记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
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公司章程;(4)验资报告;(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2)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公司章程;(4)验资报告;(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2)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C、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公司章程;(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验资报告;(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2)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D、设立分公司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章程;(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及批复;(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4)投资者资信证明及翻译件;(5)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6)联络员登记表;(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住所证明;(9)登记注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10)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12)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还须提供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请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
4、服务单位: 工商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协办。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
1、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A4纸);(2)经确认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产品执行标准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A4纸);(4)单位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等。
2、服务单位: 质监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八、银行开户
1、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4)《银行开户申请表》;(5)法人代表私章、单位公章;(6)企业法人的,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档案;(7)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2、服务单位:开户银行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九、国(地)税税务登记
1、登记时限:国税登记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国税登记;地税登记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地税登记;
2、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二寸免冠照片1张;(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7)房产证及其复印件,或租房办公的相关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8)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身份证证明材料;(9)验资报告。
3、告知服务: 
A、工业企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
B、商贸企业:(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根据市局其他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C、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3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3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20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20日内;
D、办理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7)国税登记证副本;(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9)新开企业的验资证明;(10)企业财会人员及办税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办理地税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2)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财务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7)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其复印件;(8)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或租房办公的相关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一份)。
    3、服务单位: 国税局、地税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十、外资企业设立
1、服务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同》、《章程》报批—办理企业法人代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海关登记(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程序: 向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同》、《章程》报批—办理企业法人代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海关登记。
2、告知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3)设立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合同章程及申请报告各一份;(5)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还须提供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请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
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材料:(1)投资双方的资信证明;(2)中方近3个月资产负债表;(3)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4)项目建议书;(5)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6)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批复;(7)设立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8)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9)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及副总经理名单、身份证明;(10)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的委派(任职)文件、副总经理推荐文件;(11)外方法人签字样式证明(加盖外方企业印章);(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意见;(1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通知书;(14)如申办独资企业需提供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请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不需提供上述第(1)(2)(3)条中要求的中方材料及第(6)条中“合同及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具体见工商注册部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期限:
普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B、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C、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外汇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由外经贸局、引资单位配合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
办理外汇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5)批准证书(外资企业);(6)合同、章程及批复。
内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1)外汇登记证;(2)企业申请;(3)工商营业执照;(4)备案登记表(内资)、批准证书(外资);(5)进出口资格证书;(6)市外管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3、服务单位: 县外经贸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十一、海关登记
1、提交材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2)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开户许可证;(6)开户行帐号;(7)财务会计制度;(8)验资报告;(9)合同、章程及批文;(10)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和报关员印章;(1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2)海关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服务单位: 外经贸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协办。


十二、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2、服务单位: 外经贸局承办,项目引进单位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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