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浙江一开肉饼店的店主因隔壁馄饨店开业后自家生意受到影响,于是嫉恨在心,在凌晨趁无人注意往隔壁馄饨店水桶中倒了一把“食品添加剂”,导致26名食客中毒。近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孙某提起公诉。这店主为何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他是出于一种怎样的心理呢?来企鹅问答,发表你的观点吧!
心理咨询师彭秋红:他认为食客是对他否定的源头,所以他想要通过消灭食客以消灭自我否定的源头。
婴儿在小的时候如果饿了得不到喂食,他会认为是母亲或者外界的环境攻击了他,同时会产生自我否定,觉得是因为自己不够好所以得不到好的照顾。即所以他会咬妈妈的乳房作为报复与惩罚。同时把对自己内在世界的否定投射到了外部世界,认为消灭了外部世界就可以消灭自我否定。
这位投毒者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更是直接的残害了食客,所以这位投毒者不仅仅想伤害竞争对手,也想伤害食客。他觉得竞争对手抢走他的食客,是对他的否定,食客不去他那里吃也是对他的否定,这会增加对他的否定,当他无法承受自我否定的时候,就想把自我否定投射给竞争对手,试图让竞争对手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同时他也会认为食客是对他否定的源头,所以他想要通过消灭食客以消灭自我否定的源头。从心理学的原理来看,投毒者仿佛把食客当成了没有给他奶水的“母亲”,把竞争对手当成了与他竞争的同胞,所以他即想诋毁竞争对手,也想惩罚不给他“奶水”食客。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新媒体心理专家:陈一
他有几种明显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
第一,嫉妒心理。在同样的生意比较过程里,他产生了严重的心态比较失衡的状态。嫉妒往往就是这样比较之后的放大的结果。这个老板显然已经被自己的嫉妒心理冲昏了头脑了。
第二,发泄心理。他在长期的比较心理失衡之后,他一直是本心在不断积累着愤怒,生气,厌恶,又无可奈何的各种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积累到某种程度的时候,他是失控的,他必须要发泄出来,否则自己会很难受。
第三,报复心理。这也是这个老板最后选择实施报复行为的最有明显标志的动机。报复一般是针对对方的本人,对方周围的人,或者对方从事的事情,对这项进行破坏,让对方不舒服,难过等,看到对方不舒服自己就高兴了。大部分报复对方的人都是这样的心理状态。
心理咨询师王明灿:嫉妒的背后,更多的也有不自信的表现在里面,也有自我防御的策略。
嫉妒是指人们为竞争一定的权益,对相应的幸运者或潜在的幸运者怀有的一种冷漠、贬低、排斥、甚至是敌视的心理状态。不过它也有积极作用,是从本能上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嫉妒就内心感受来讲前期依次表现为由攀比到失望的压力感,中期则表现为由羞愧到屈辱的心理挫折感,后期则表现由不服不满到怨恨憎恨的发泄行为。
这种心理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一种复杂的心理,包括焦虑、恐惧、悲哀、猜疑、羞耻、自咎、消沉、憎恶、敌意、怨恨、报复等不愉快的情绪。跟羡慕不同,嫉妒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当遇到比你强的对手时,有些人会奋发赶超,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超越对方,而有些人会很自卑,会觉得不如对方,想通过诋毁对方的方式,来让自己获取必要的安全感。
那么根据法律,肉饼店老板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一起来看看企鹅问答的律师们怎么说?
律师赵琮:该肉饼店主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上述法条。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
本案中,肉饼店老板投放的食品添加剂为亚硝酸盐,这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人体食入0.3克至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则能导致死亡。该老板作为餐饮从业人员,应该会知道他所投放的物质能使人中毒,否则无法实现投毒来打击竞争对手之目的。
因此,该老板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造成了26名食客的中毒,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但根据新闻报道,26名食客经过医院的救治,并无大碍,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该店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当前店主有投放的故意,但是其不知道投放的物质是危险物质,这样有了为其辩护的空间。
首先,本案中店主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一个未知数,根据当前的新闻报道其仅是持有“食品添加剂”并将其放到馄饨中的故意,认为到时馄饨变了口味,顾客不满意了,自然会到他自己的店里来用餐。可见其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可能会存在过失,而过失的前提是必须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当前的新闻报道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适用第115条看来可能存在不少争议。那么如果是适用114条,需要证明其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当前店主有投放的故意,但是其不知道投放的物质是危险物质,这样有了为其辩护的空间。
所以说我们虽然应该强烈谴责本案中的店主,其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从当前的新闻报道我们并不能得出其必然被判处刑罚的结论。在此也需要关注亚硝酸盐的管理问题,建议彻查店主同批次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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