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规划局分局长受贿70余万 获刑12年

地方资讯2012-03-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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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成为狼口的一顿晚餐”

——南宁市规划局邕宁分局原局长杨炯飞受贿案侦破启示

南宁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朱广新/口述 一山/整理

编者按:反贪局长,一个常年战斗在惩腐治贪最前沿的检察官角色,当运智铺谋、拨云见日的办案经历最终揭开了一个个谋私自肥的职务犯罪者真实面目后,他们的心情往往是复杂的:既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能、顺利完成反贪任务的喜悦,也有对官员落马的叹息。国家公职人员贪利滥权的腐败动机是如何滋生的?反贪检察官是如何查疑辨伪突破案件的?不同的职务犯罪都留下了什么样的教训和警示?自治区检察院与南国早报联合开设“反贪局长忠告”专栏,邀请部分反贪局领导就上述问题谈谈他们的侦查经历和办案感受,并期待借助这个平台,给我们正在进行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炯飞,男,1959年9月生,汉族,本科文化,先后任南宁市新城区规划分局、南宁市规划局邕宁分局局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利用其担任新城区规划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李某在办理位于南宁市民主路的自治区展览馆临街铺面的报建手续过程中谋取利益,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合作投资”建铺面的协议。在铺面建成后,杨先后7次收取李某给予的“投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另,杨炯飞还趁展览馆临街商铺、以及南宁某鞋业批发市场两个项目向自己所在的规划局提交报建申请报告的机会,主动提出将项目设计交由他指定的设计人员负责。待设计完成后,杨炯飞又收取设计人给予的好处费3.3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炯飞上述行为均利用了职务权限的便利,2009年7月25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炯飞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杨炯飞退出的赃款19.9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不服判决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反贪局长忠告

“自肥”,逃不过雪亮的眼睛

身为规划局长,杨炯飞与个体老板李某间的权钱交易,披上了铺面“合作投资”的外衣。两人都以为万无一失了,岂料最终还是被群众窥破其中端倪,进而举告。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破绽在哪里。

自治区展览馆在南宁市民主路扩建工程中被拆掉了大门和临街的一排铺面。后来,原以为简单的回建手续报批却大费周章,展览馆报到规划局的报告数度被拒,为此,展览馆的一位科长还与南宁市青秀规划分局的工作人员大吵了一场,并拨打了市长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就在展览馆上上下下都为这事伤透脑筋的时候,个体老板李某出现了,他对展览馆负责人说他有能力斡旋此事,但交换条件是由他来出资建铺面,并占有部分铺面4年的出租收益权。展览馆方面在报建手续审批问题上已是筋疲力尽,于是同意委托李某一试。

李某果然是“牛人”,仅仅过了5天,他就将展览馆没有办成的审批手续办好了。随后,铺面的设计、开工等均很快完成,李某堂而皇之的开始收取租金,当起了“二老板”。

展览馆的职工疑惑了:回建铺面的报建手续本是展览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为什么正当呈报行不通,反而要依靠一个体老板到规划局去斡旋?建好后的铺面,租金收入应归国家,李某凭什么可以染指?

“公事私办”、“家财外流”的不正常现象终于被举报到了检察院。自然,操纵此事的时任南宁市规划局邕宁分局局长杨炯飞最终被牵扯出来。

本案案发看似偶然,实则必然。道理在于:杨炯飞与李某的权钱交易是以损害展览馆的正当报建请求权为前提完成的,这种交易下的官员“自肥”可以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可“滥权”举动怎么能骗过群众呢?我想,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存在这样的必然。

“天真”,掩耳盗铃的小聪明

权钱交易的违法性明摆着,贪官们都懂这个道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检察机关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强,职务犯罪分子的敛财手段出现不少变化,直接收钱的少了,变相纳贿的多了,这表明贪官也在探寻降低暴露风险的受贿渠道。

杨炯飞通过“合作投资”受贿,是我们南宁市检察院查处的第一起新型受贿犯罪案件。

杨炯飞先是对展览馆正当的铺面报建请求一直不作批复,当展览馆的忍耐性快要达到崩溃临界点的时候,他把这个情况透露给了李某,由李某出面斡旋当起了请托中介。杨炯飞这样做,一是撇开了自己的嫌疑,二是给了李某一个参与投资展览馆的铺面回建以及租金回收占有的谈判砝码。

事成之后,杨炯飞没有直接向李某要钱,而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个“合作经营”的协议,该协议注明:杨炯飞在将展览馆的铺面回建报告上送市规划局时,他“垫支“的30万元“关系打点费”算是参与李某对展览馆的铺面回建的投资,投资回报从李某今后收取的铺面租金中按五五比例两人均分。

归案后的杨炯飞交代,这笔30万元“关系打点费”纯属子虚乌有。李某之所以认可杨炯飞投资30万元,最根本的考虑是,两人的关系既然是一种交易,自己就不能吃“独食”。此后李某7次从银行转了68万余元给杨炯飞。

杨炯飞“天真”的以为,披上了“合作经营”外衣收取租金,就可与受贿犯罪搭不上界。可他却回答不了“如果你不是规划局长,李某会不会与你合作”,“如果你不手握展览馆铺面回建手续的审核与呈报大权,李某会不会平白无故向你送出68万元的红利”、“国家明令官员不许经商为什么还要与个体老板合作经营”等这一系列检察官提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这个司法解释恰在2007发布,正好套准了杨炯飞“曲线迂回”的受贿行为。

从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堵死经济犯罪行为滋生的渠道,是打击腐败犯罪工作大局的需要,且法律还会随着需要不断修订。在这个点上,通过手法翻新的方式来掩盖行贿受贿的性质,实为徒劳。

受贿,得不偿失的不等式

杨炯飞是个有过21年军龄的转业军人,他原在某空军部队工作,转业后即被委以一个城区级的规划局局长职务。南宁市作为新兴的改革开放城市,规划局的职责与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受党教育多年的杨炯飞本该在自己的岗位上用好权,守好位。

有人说,杨炯飞抬头“关注”了21年的天空,却迷失在低首统领一方“地面”的规划局长岗位上,“天地之间”的跌落,正是因为他在诱惑面前缺失了一份应有的清醒。这个缺失不仅葬送了自己,也遗祸给了他的家庭。

杨炯飞的妻子也是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家中有一个正在重点中学读书的儿子,杨炯飞母亲早逝,年迈的父亲随他生活。按说,夫妻俩的工资收入足可应对家中一切开支。

12年的有期徒刑不仅终结了他的政治生命,还断送了他一份稳定的工资收入。从此,他多病父亲的照顾,儿子读书的费用全担在他妻子一个人的肩头,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压力足可想见。妻儿不知要多少年才走得出没了家庭主心骨的心理阴影,素被父亲引为骄傲的儿子,却成为耄耋之年的老人心头夜夜牵挂的创痛……

作为国家官员,在权力与金钱面前缺失应有清醒所带来的恶果,估计归案后的杨炯飞才会醒悟。这就难怪这个身高1.8米的中年汉子数度在看守所内暗暗垂泪,痛悔不已。

有一个比喻:狼在后面拼命的追,兔子在前面拼命的跑,狼的拼命只是为了一顿晚餐而已,而兔子的拼命却是为了生命的延续。用狼和兔子来比喻行受贿双方也许不恰当,但是用一顿晚餐和一条生命来比喻权钱交易却是形象的——行贿人的行贿只是为了他的一次利益,而受贿者收了钱,丢掉的却是自己的一切……

想想这个比喻所蕴含的哲理吧,所有握有大小公权力的官员们,请务必保持清醒,千万不要成为狼口的一顿晚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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