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电梯里抽烟被劝阻后猝死,你觉得家属可以索赔吗?

地方资讯腾讯传媒2017-11-0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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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杨君(化名)是名医生,在医院里劝病人不能抽烟是常事。然而最近半年,对于劝人莫抽烟这件事,杨君有了阴影。大约在半年前,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事后,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杨君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随后,冯清家属提起上诉,二审于11月1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围绕杨君与老人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目前,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本是一句善意的提醒,谁曾想到,竟会招致如此后果?你觉得老人的死和这位医生有关吗?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企鹅问答,聆听你的声音。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我们认为首先应该把问题的争议点给捋顺,不要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给混淆。从道德上来看冯某在电梯内抽烟是不对的,杨先生的劝阻是有对的,这点我们应该给予其肯定。当然我们也希望能够更加圆满的处理这个问题,毕竟最后他俩还是吵了起来,时间还有点长。

其次从法律上进行分析《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先生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且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此处冯某处于不利地位。

按照律师的说法“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当然我们不认定杨先生的劝阻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否定了因果关系就表示杨先生不承担责任呢?

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某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某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某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由此可见,法律的规定跟道德的要求之间并不完全一样。关于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赔偿与补偿的区别。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中杨先生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我们认为杨先生的说法是对的。也许此时有人会说你们的表述前后是不是相互矛盾,为此必须给大家普及一下赔偿与补偿的区别。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让杨先生承担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虽然都是钱,但是这是存在重大区别的。赔偿的前提一定是有错,但是补偿并不是全部如此,可能并没有主观过错,只不过是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作出的一种特殊规定。例如在一个高楼下被某物砸伤的人在找不到直接侵害人时可以要求该楼的所有住户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依据的也是公平原则。

综上,我们认同法院的判决,杨先生承担的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政府应该设立相应的基金,奖励这些做善事的杨先生。

律师、福州法律问答公众号主编:裴乐艳律师

“1.5万的真金白银,自掏腰包,感觉很冤”

强调责任划分,我觉得对当事医生作为社会公德倡导者、践行者都是不公。

在公共场所吸烟特别是相对封闭的电梯空间吸烟,是非常让人反感的一种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人劝了,吸烟的老者你熄灭了烟头就是了,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心脏承受不了,还要与人争执,有理的叫据理力争,没有道理的,还要争执,这叫无理取闹。

即便存在争执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当事医生主观上有引发老者心脏病的侵害故意,医生不应被划分责任比例。

因为存在同老者争执的行为,新闻报道称法院判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应是从息事宁人和讲和谐的角度,以补偿名义,平衡下当事人利益,实际支持的即是道义性的补偿,不是认定法定责任。但逻辑上,法院不知是否有“对方是老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可能有潜在疾病、不能激动、不应与其争执“的逻辑。

这样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挺普遍的。法律、法院不是万能的,这样判,只是权宜之计吧。

但从新闻中看,支持道义性的补偿1.5万,伤害了当事医生的情感及世界观,当事医生不服并提起上诉,也没息事宁人。同时,对于有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多数人见到该判决先例,应该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管闲事,至少我这么想的,也应该会这么做啦。1.5万的真金白银,自掏腰包,感觉很冤。

企鹅答主:谌江涛律师

我认为男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男子劝阻老人吸烟无与老人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男子所致,也非男子可预料的。同时,老人本身就不应该在公共场所中吸烟,男子对老人的行为进行劝阻,没有任何错误。并不能因为男子的劝阻行为和老人的死亡联系在一起就判决男子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容易产生不良的价值导向,如此判决,那么,将来还有哪个人敢站出来去纠正这些不当的行为,就如同现在的“老人倒地,没人敢扶”一样。

(参与本条企鹅问答,请通过腾讯新闻客户端打开本文)

[责任编辑:沭阳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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