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对“立委”弹劾地区领导人要件放宽

港澳台资讯来源2010-01-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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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立法院”对弹劾地区领导人的规定做出重大改变。

陈水扁任内涉及多项弊案时,“立法院”曾考虑弹劾,但受“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地区领导人“除了犯内乱或外患罪可弹劾”所限。昨日三读通过新修正案,删除“除了犯内乱外患罪可弹劾”的要件,未来正、副地区领导人弹劾要件放宽,像陈水扁涉贪、马英九“八八风灾”救灾不力等,都可能成为弹劾理由。

国民党提案“立委”吕学樟表示,修法只是为了配合2000年“修宪”时,“宪法”增修条文将原弹劾条文中“犯内乱或外患罪”的要件删除。吕学樟说,国民党中央曾透过政策会了解该法的敏感度,经说明后并未阻拦,这显示执政党对此没有意见。

依现行规定,弹劾案须经半数“立委”提案、三分之二“立委”同意,能向大法官提出,再经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议决,门槛相当高。不过,当“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配合“宪法”增修条文修正后,弹劾理由的放宽将对领导人施以更严格的政治责任,同时增加政治运作的复杂空间。

吕学樟说,未来弹劾案的提出,“立法院”必须详加考虑是否符合民意;另一方面,未来的地区领导人也不可能再像陈水扁一样“横柴入灶”、坚持少数执政,因当“立法院”为在野党多数时,地区领导人必须考虑弹劾的成案可能。

吕学樟分析,弹劾权加上罢免权,将加重少数地区领导人面对“立法院”的压力,“立法院”主导“内阁”或组成联合“内阁”的机率会增加。

陈水扁弊案连连时,“立法院”曾考虑在原条文“除犯内乱外患罪之外”,另加上“贪污罪”相绳,后来弹劾一途不了了之,改以三次罢免对陈水扁施压(但三次罢免皆未过关)。

此外,昨天通过的职权行使法也规定,未来“立法院”行使被提名人同意权时,提名机关应提供被提名人的财产、税务及刑案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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