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务员考绩法完成初审 丙等不少于1%至3%

港澳台资讯来源2010-05-2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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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1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立法院司法委员会”20日初审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各公务机关考绩增列优等,并规定各机关考列丙等的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至3%,公务员只要在10年内考列丙等3次就应办理资遣或退休,但可“功过相抵”,只要在10年内拿过一次优等、或连续3年考列甲等,即可抵销1次丙等。

全案预定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不过,20日“司法委员会”开会时,在民进党“立委”经两轮协商后,即因认定草案条文问题太大而退出协商,下午仅由国民党“立委”及“考试院”、“司法院代表”继续协商;委员会在完成初审后决议,全案在送交院会处理前须交两党协商,因此草案内容仍有诸多变量。

根据初审通过的草案,未来公务员的年终考绩以100分为满分,共有优、甲、乙、丙、丁5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等,可获1.5个月俸给的奖金,但各机关列优等人数比率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者则可获得1个月俸给奖金,但同一机关内考列甲等及优等的人数,合计不得超过68%(现行为75%)。

考列乙等的公务员,则可获半个月俸给之奖金,至于拿丙者,首次应予辅导改善,第二次丙等则须降级或减俸,10年内3次丙等就应办理资遣或退休。若考绩成绩未达60分则列丁等,将直接免职。

初审通过 仍须交由两党协商

“考试院”提案版本原将考列丙等的下限定为3%,但引发基层公务员反弹,因此20日审查时才改为1至3%的“浮动下限”,且各机关人数计算结果尾数未达一人者不予进位为整数。草案条文也规定,政府得每三年检讨一次各考绩等级的人数比率。

初审通过的草案条文也将法官及检察官纳入适用范围,但司法官考绩不列优等,列甲等的人数比率不得超过85%,丙等则比照公务员不得低于1至3%,但不适用十年3次丙等就资遣或退休的规定,以免抵触“宪法”对法官的终身职保障。

“立委”:各机关应会采1%下限

多位“立委”在审查通过后,都认定丙等的比例是“上限3%、下限1%”,不过对照“不得低于1%至3%”的草案条文却为浮动下限后,才恍然发现初审通过的版本与原先设想的有落差,成为“考绩法”修法初审的意外插曲。

吕学樟表示,虽然下限设在1至3%,但根据他的推测,无论3%是“下限”或“上限”,各机关在实务上应会径行以1%作为考列丙等的人数比率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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