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

港澳台资讯京华时报2016-11-08 03:36
穿越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 分享更精彩

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据新华社电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威分析

  人大释法具最高法律权威遏制打击“港独”绝不手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7日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态度坚定、明确,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李飞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总有一些人挑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落实第一百零四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责。

  他强调,“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

  李飞表示,针对香港立法会选举和宣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解释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李飞应询时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说,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特别行政区,各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履行规定的效忠义务。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即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李飞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具有宪制性地位,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司法机关必须依从。基本法是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一体执行的,相信香港的政权机构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执行。

  ■ 回应

  香港事务属中国内政外国不应干涉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陆慷7日在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时说,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

  有记者问,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国外一些舆论对此表达关注。你对此有何评论?

  陆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明确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有关规定的含义,澄清有关法律争议,明确树立宣誓的基本规矩,有利于遏制“港独”势力,维护中国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关解释完全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我还想着重指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他说,“港独”势力搞分裂活动,企图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违反法律,违背民意,不仅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各国在港利益。

  陆慷说,中方希望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认清“港独”势力的真面目,充分理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支持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今日沭阳]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

关于沭阳网 | 本网动态 | 联系方式 | 投稿荐稿 | 免责声明 | 广告投放 | 微信平台 | 意见反馈 | 删帖须知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手机站
Copyright © 2007-2018 0527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702448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