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监管比较宽松,宿迁沭阳一家培训学校的老板孙某网上发广告招揽考生,然后组织“枪手”替人考试,从中牟利。2016年3月15日,他的“枪手”在替考现场被当场发现,就此案发。日前,沭阳检察院依法对孙某等4人以涉嫌组织考试罪,对“枪手”王某等4人、被替考者蔡某等9人以涉嫌代替考试罪提起公诉。
【案发】
3名“枪手”在考场上被揪出
2016年3月15日,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如期举行。在沭阳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考点的某考场内,监考人员在对考生袁某、崔某、邢某的身份证件信息比对时,发现考场内答题的这3名考生与其对应的身份证、准考证上的信息严重不符,怀疑是替考,当即责令他们停止考试并进行调查,随后报警。
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参加考试的这3名考生真实姓名是王某、邱某、陈某,真实身份是“枪手”,分别代替真正的考生袁某、崔某、邢某参加考试的,他们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组织者孙某。王某等人被抓后,被安排在后面几天考试的两名枪手还没进考场就被逮住了,涉案其余人员相继被警方传唤到案或自首。
警方调查发现,这一事件的幕后组织者孙某才30岁出头,是沭阳当地一家职业培训学校的老板,主要辅导报名的学员考各类职业证件,但在背地里,他利用开培训学校的便利多次组织替考。所以,这并非他第一次组织别人替考,而“枪手”王某等人也不是第一次在孙某的安排下代替别人参加考试,他们对此都有经验,虽然曾经担心被查,但从未想到会在这一次上栽了跟头。由此,这个以孙某为首的组织替考的松散小团伙浮出水面。
【套路】
认为监考松让一个“枪手”接连替考
按说,做职业资格培训也比较来钱,但孙某并不满足,他在培训学员参加这些职业资格考试时发现,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虽然比较难,但监管相对比较松,感觉有机可乘,于是在网上发布广告,称能帮买、代考会计从业资格证,每人每次收费4000元到6000元;一次考不过,除去150元报名费,其他的全部退还或下次继续替考。
一些考生没时间准备或觉得没把握通过,见孙某在网上承诺得很笃定,于是跟他联系。跟孙某谈妥条件后,这些考生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把钱交到孙某手中。根据需要替考的考生人数,孙某开始物色“枪手”,约定代考成功一次,就给1000元左右的劳务费。考试前,需要替考的考生把身份证给了孙某,他用来打印准考证给,在考试时冒充替考人员进场考试。
李某、姚某和朱某在当地一家医院上班,都想考会计从业资格证,在网上看到孙某打出的能包办证件的广告后,相约到学校跟孙某谈谈。孙某当面跟她们保证,先交150元报名费,等考试通过再交6000元。当时李某等人就交了报名费。2015年11月那次考试,李某等三人没有出场,而由王某等人替考。后来,她们在网上查询成绩,姚某、朱某都通过了,分别给了孙某6000元,而未通过的李某没有付钱。
经人介绍或自己寻找,孙某物色了4名相对固定的“枪手”。其中,“枪手”王某至少出场替考4次,通过的成功率也较高;邱某也有3次出场替考的记录。孙某觉得,考场监管不严,即使同一人三番五次出场也未必会被发现。
办案机关查明,2015年11月到2016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洪某等人联系或介绍,共计安排4名枪手代替9名考生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获利约3万元。
【争议】
江苏会计资格考试是不是法定国家考试?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该案中,孙某等人是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起诉的,王某等枪手以及考生是以代替考试罪被起诉的。有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一项行业内的地方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而《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其构罪要件之一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国家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解释来界定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不能扩大化解释,不能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承认,对替考案件的处罚存在法律空白,在立法层面上对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作弊犯罪打击范围不宜扩大。但在该案中,《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013年7月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并明确了报考条件和组织部门等。而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授权的部门规章,是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有关事项,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就该案而言,办案检察官认为,孙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体系,建议对孙某以及中间人洪某等4人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起诉,对“枪手”和被替考考生王某、姚某等人以涉嫌代替考试罪起诉。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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