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港闸区人民法院原定开庭审理一起原告魏某诉被告李甲、李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人意料的是魏某告错对象、闹出乌龙,不仅未能胜诉,还得赔偿对方损失。
2013年12月,魏某与李甲、李乙二人就土地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后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魏某遂将李甲、李乙告上法庭。怎料,因李甲在《场地租赁协议》中的签名模糊,魏某在书写诉状时误把与李甲同村的李丙作为被告。李丙收到诉状及法院传票后不明所以,为查明原因,他决定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开庭当天,李丙代理人提出李丙没有与魏某订立案涉《场地租赁协议》,更没有向魏某出租土地,魏某起诉对象错误,应赔偿李丙为应诉而造成的损失。
承办法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希望双方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这起“误解”。后经双方协商,魏某对自己的过失给李丙造成的不便表达了歉意,并当场赔偿李丙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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