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未达成一致,丈夫诉至法院索赔,索赔款中竟包括了有抚养费,而且索赔要求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3月25日,付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淮阴区与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罗某死亡,潘某也受了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付某和潘某负同等责任,罗某无责任。
但因未达成赔偿协议,罗某的丈夫张某以及两人的女儿、儿子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损失,而在赔偿款中还有张某的抚养费一项。对于抚养费,在庭审中,被告方并不予认可。
原来,张某是三级肢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妻子罗某生前长期在外务工,他和儿女的生活都靠罗某打工维系,张某认为对于抚养费他们有权要求赔偿。而被告方则认为,夫妻之间有扶助义务,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该请求。
1月6日,淮阴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确实没有赡养义务,但被告所述的扶助义务应当包含相互扶养的内容,即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本案属于特殊情况,即在受害人罗某生前对肢体残疾的丈夫张某在经济上单向扶助比较客观的情况下,张某主张适量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终法院按照责任比例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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