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效果不佳 消费者起诉电商广告欺诈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8-01-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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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月11日讯,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与之相关的商品日益畅销,尤其是“谈霾色变”的当下,空气净化器成了不少家庭的“必需品”,通过网络购买空气净化器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但这些琳琅满目、宣称有各种功效的空气净化器,真的如广告所说,有着“太空级”的净化效果么?记者1月11日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院方认定商家在网络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存在广告欺诈,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返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万元空气净化器功效不显 消费者起诉淘宝卖家

2016年1月6日,无锡市民陈先生在杨某的淘宝网店购买了空气净化器一台,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12400元,并于1月9日签收了该台空气净化器。

陈先生使用后发现,净化器并不能达到其产品宣称的功效,遂通过阿里旺旺与杨某进行沟通。同时,还发现杨某出具的发票经发票出具单位及相关税务机关鉴定为虚假发票。因无法查询到杨某的真实身份信息,陈先生只能先起诉淘宝平台,并产生了诉讼费用。

陈先生认为,杨某销售的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欺诈行为。故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退还货款12400元;2、判令杨某三倍赔偿货款计37200元,并承担因起诉杨某平台网店提供的发票单位及淘宝平台产生的诉讼费10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

庭审中,陈先生提供杨某网店截图:网店显示陈先生购买的商品为某款标有“进口”字样的某品牌空气净化器,购买的类型显示为“AG900太空级灭菌去污染”,淘宝价12800元,产品图片上标注“5年保修京沪上门 15天无理由退货 24小时全天服务 30天无理由换货”、“0差评”、“地球上最好的净化器”等内容。淘宝订单界面显示:“订单创建时间:2016年1月6日,付款时间:2016年1月6日,发货时间:2016年1月7日,成交时间:2016年1月17日,状态:已确认收货,单价:16000元,卖家优惠:400元,限时打折:省3200元,商品总价:12400元。”

淘宝店主杨某则认为,陈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购买争议产品的目的就是诉讼牟利;自己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欺诈行为,售卖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起诉发票单位和淘宝平台产生的诉讼费与本案无实际联系,也非必要,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商家网页上多种宣传存在广告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杨某通过网络平台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杨某抗辩认为陈先生并非争议产品的实际购买人,也并非普通消费者,购买争议产品的目的就是诉讼牟利的意见,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杨某在其淘宝店网页上发布的广告宣传其产品为“太空级灭菌去污染”、“地球上最好的净化器”、“全网唯一”,该内容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太空级”的表述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争议产品具有远超过日常生活所能达到的灭菌去污染的效果,具有特别杰出的功效;而“全网唯一”的表述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销售的垄断权或稀缺性;且陈先生在下单后与杨某的聊天记录中也体现了其基于广告宣传而对于争议产品在除污染和除尘效果上的期待远高于争议产品实际能够达到之效果。且广告宣传中所使用的“地球上最好”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的用语“最佳”同意,违反法律规定。

另,杨某在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争议产品的型号后标注有“进口”,而实际争议产品并非进口商品,杨某抗辩称“进口”两字并非针对争议产品的标注,但其将“进口”标注在争议产品型号和另一型号之间,消费者无法明确区分是针对哪一个型号的标注,是以因这种标注而认为该商品为进口商品,故应当认为这种标注的方式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陈先生主张的其他的赔偿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陈先生提交的假发票,杨某否认系其寄出,因确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寄件人,故对于陈先生称杨某出具假发票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法院判决: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陈先生价款12400元,并赔偿陈先生三倍价款金额计37200元;驳回陈先生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店铺广告切忌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夸大性词汇

审理法官称,关于欺诈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淘宝店铺的宣传广告中存在几个问题,在该种商品名称中故意模糊和混用几种不同商品的特性的行为,事实上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既有存在名称中标注之特性,即在本案中足以误认为选择购买的是进口商品,应当认定构成了欺诈。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网店卖家,淘宝店铺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明确禁止的夸大性词汇切忌使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不能被眼花缭乱的广告所迷惑,网络上购买商品前应该先和店家沟通,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完善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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