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3日讯(通讯员 王珊 记者 高峰)泗洪一名男子拖欠工程款十多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不料男子第一次还款就没按照协议履行,过了一天,结果经法院强制执行,多付了三万三千元。
石某在承建某乡康居示范村工程时,严某某为其承建的三栋楼房做墙面粉刷工程,因欠付工程款双方产生争议。去年2月24日严某某起诉至泗洪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即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5000元。协议规定,如石某有一期逾期履行,则严某某可按总数额138000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协议签订后,石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第一期到期义务,过了一天,而是于2016年12月31日才将30000元打入严某某的银行帐户。
今年1月4日,严某某以石某逾期支付为由,就剩余款项及其他费用计110225元申请至泗洪法院强制执行。
泗洪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石某的银行帐户予以查询,发现石某在一银行有存款15万余元,于是在1月10日依法从该帐户扣划111778元(含执行费1553元)。得知自己银行存款被法院扣划的消息,石某痛悔不已,他万万没想到,逾期一天时间就让自己多付出33000元。
法院执行人员提醒说,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只要不是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即便有再多的理由,都不足以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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