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民韩某花24.7万元购买了某银行150天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却只返还了3.8万余元。怎么回事?原来是韩某遭遇电信诈骗后,泄漏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骗子通过网银操作,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质押,申请了22.23万元贷款,并转走了其中的22.228万元。韩某得知后,以银行存在过错且无权擅自扣留款项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这笔损失。
1月13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海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在银行一方已经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将客户因被诈骗而遭受的损失转嫁到银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惊闻22万元被转走
2013年2月,海安市民韩某在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审理开设账户理财,并先后领取了尾号为3241、4201的银行账户卡,并为其尾号为4201的银行卡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领取了电子密码器。
2015年10月12日,韩某使用3241号的理财金账户,购买了24.7万元的“150天增利理财产品”。2015年12月3日,3241号账户,通过网上银行以理财产品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22.23万元的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向4201号的银行卡账户发放了贷款。随后,该银行卡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被转走2笔款项,合计22.228万元。次日,韩某到银行询问其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自助机柜员机查询后,告知理财产品未被转移。为安全起见,工作人员仍协助韩某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2016年1月20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韩某,其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并催促其及时还款。接到电话后,韩某一头雾水,立即到银行了解情况。经核实,韩某才得知其账户办理质押贷款和贷款被转走的事实。次日,韩某到海安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12月3日,自称是南通市公安局的人员来电要求核实账号,我根据对方要求向其提供了涉诉银行卡密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动态密码等信息,遭受诈骗……”2016年1月22日,海安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6年3月11日,案涉理财产品到期,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在扣除案涉韩某所欠贷款后,将剩余款项38087.3元汇入了韩某上述尾号为3241的理财金账户中。
储户要求银行赔偿
韩某认为,其本人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无权擅自扣除其出售理财产品后的应得款项22.23万元。多次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韩某将工行海安支行及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22.23万元。
庭审中,韩某认为,2015年12月3日,其虽然遭受了电信诈骗,但其并没有与银行签订《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也没有主动将款项转到他人账户。当天,其并未收到银行发送的办理贷款的提示短信,因此,银行存在过错。
对此,银行则认为,结合韩某尾号为4201的银行卡账户,确实办理了质押贷款及韩某多次向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的事实,可以认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还向法庭提供了韩某账户绑定手机号被修改的证据,证明韩某个人网上银行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已于2015年12月3日被修改,而这一操作凭个人账号、密码登陆网上银行后通过U盾或电子密码器即可完成。
为证明银行处理理财产品具有合同依据,银行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自助渠道个人金融资产质押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十三条载明:“贷款逾期超过5天,或者质物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乙方(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处置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范围内甲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正当行使上述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银行无责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银行开设理财金账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时,银行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韩某也确认电子密码器作为身份确认工具,其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及密码。但是,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轻信他人谎言,不但将两个理财金账户的个人信息告知第三方,还多次向第三方泄露银行通过电子密码器发送的动态密码,致使案涉贷款被第三方转走,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当由韩某自行承担。
关于韩某主张的银行在其网上银行绑定的手机号码被修改后未向其发送相关提示短信存在过错的意见,因银行一方已经通过网上银行修改绑定的手机号码这一操作流程,证明修改绑定手机号码成功后,银行管理系统会自动向原绑定号码及变更后的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短信的事实,且韩某作为原绑定手机号码的持有人亦未提供该号码在2015年12月3日的短信记录以佐证其主张,故法院对韩某该意见亦难以采纳,遂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顾建兵 刘昌海
连线法官
个人重要的私密信息要妥善保管
“本案作为电信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因客户未能辨别真伪,泄露了关键信息,导致资金被骗,这与以往的盗刷银行卡所引发的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其责任界定亦大有不同。”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王蕾介绍说,本案中,韩某在开设案涉理财金账户及办理网上银行时,银行已对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风险对其进行特别提示。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根据韩某的报警记录,韩某在与第三方通话过程中,不仅将账号告知第三方,并且多次按照第三方的要求输入了电子密码器发送的动态密码,明显违反了其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亦是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当由韩某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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