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政府《关于推动民族乡(镇)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苏政发〔2012〕170号)正式下发。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适度倾斜、优先发展”的原则,大力促进民族乡(镇)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将苏北、苏中地区民族村全部纳入全省经济薄弱村“整村推进”规划,到2015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民族村年集体收入分别达到7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以上;少数民族村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族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民族乡(镇)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和民族乡(镇)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逐步改变民族乡(镇)村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状况,与全省同步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乡(镇)村经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组织领导,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指标。辖有民族乡(镇)村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推进民族乡(镇)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领导包村责任制,制定帮扶目标、落实帮扶措施。省民委要协调推动兼职委员单位抓好5年规划项目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项目落到实处。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民族工作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13年起,按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与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1的比例,安排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状况,整合财政资金,共同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省财政继续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和清真网点建设补助资金,满足少数民族的教育和生活需求。安排民族文化专项经费,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提供保障。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动全省民族乡(镇)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评价科学发展、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政策落实、机制保障、监测指标达标及重大举措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加快全省民族聚居地方发展和全省民族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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