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2002 年,经人介绍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子用于出租,原房主出具了转卖承诺书和房款收据。十多年后,买房人要办理过户手续,房主却称房子并没有卖给他们,只是委托他们出租。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经南通中院二审,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房主应配合过户。
杜华(化名)原是南通通州一所粮站的职工,2001 年因企业改制,相关国有资产变现,杜华等 14 名职工出资购买了企业的房产。其中,杜华购买了 1 间仓库、4 间店面房以及走廊和场地等,共交房款 191413.6 元。
2002 年,杜华看上了一套房子,但由于手头缺钱,便盘算着把从单位买来的房子转让出去。恰好杜华的岳父和张某的丈夫相识,经岳父介绍,张某意欲购买,并喊上了好友小吴一起出资。2002 年 5 月 8 日,双方谈妥价格后,杜华出具书面承诺,将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给张、吴二人,明确表示此转卖不反悔,且以购房现金收据为交易凭证。
当天,张、吴二人将 19.6 万元购房款现金交付杜华,杜华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条。随后,二人转手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03 年 3 月,杜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并交给张、吴二人持有。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案涉房屋的区位优势越来越明显,房屋租金也水涨船高。眼见着张、吴二人赚取的房屋租金一年比一年多,杜华后悔不已。
2016 年 7 月,相关政府部门明确粮站的土地仍属国有资产,需要杜华等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张、吴二人得知此消息后,找到杜华要求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但杜华却否认曾经卖房,推脱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张、吴二人将杜华夫妇一起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杜华得知后,佯装配合,张、吴二人随即撤诉。可谁曾想就在撤诉的当天,杜华夫妻二人便申请挂失房产证,张、吴二人不得已再次起诉。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杜华出具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杜华夫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杜华不服上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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