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可是让小张与小娟夫妻痛心的是,孩子出生 3 个月后,就不幸死亡。回忆孕检过程,小娟当时就指标异常,复查时漏检,医院未能详细告知小娟该指标可能对胎儿致畸等重大影响,也没有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小张与小娟夫妻于是起诉医院,认为医院使其失去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要求各项赔偿共计 95 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医院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最终赔偿各项损失 11 万元。
孕检指标异常,婴儿出生 3 个月后死亡
小张与小娟结婚多年(均系化名)。2016 年年初,31 岁的小娟发现自己怀孕,随即在孕后 13 周来到苏州市某医院处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016 年 4 月,医方的产前检查首次血检报告显示,孕妇风疹病毒抗体 IgG 和 M 指标异常,因此建议小娟两周后复查。
当小娟再次来到医院时,医方检测了其风疹病毒抗体 IgG 和单纯疱疹病毒 I+II 型抗体 IgM 指标,并据此在漏检风疹病毒抗体 IgM 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了小娟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这也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孕妇,有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此后,小娟便一直在医方进行产前检查。而从 6 月中旬开始,她在产检时便多次被发现有 " 胎儿侧脑室略增宽 " 的情况,医务人员告知其至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但小娟未遵医嘱。
直到 9 月底,小娟在医院剖宫产下女儿小涵。新生儿一出生便住院治疗,病情几经辗转,最终遗憾地于 2017 年年初离开人世。后经鉴定,小涵的死因为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痛失爱女的夫妻俩认为,在相应指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没有告知他们病毒对胎儿致畸的重大影响,更未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使其失去优生优育选择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小娟、小涵的医疗费,以及小涵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90 余万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医院侵犯生育选择权,法院判决显温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小娟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未遵医嘱去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错过了进一步明确其风疹病毒感染的机会,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75501.66 元。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在判决书最后段落这样写道:"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希望的寄托。有一个健康的宝宝,是每一对父母最大的心愿。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对父母来说,是幸福而又漫长的等待,殷殷之心,拳拳可见。即使小涵的出生即伴随着先天缺陷,作为父母的原告依然对其悉心救治,遗憾的是,小小生命未及绽放便已凋谢。原告因此必然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后,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为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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