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吸纳委员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原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修订草案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格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可按规定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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