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言,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对于李某来说,老同学不远千里来看望他,却让他惹祸上身,不但让老同学落下终身残废,还让他赔偿了200万元。日前,这起因老同学聚会引起的意外交通事故案件,在南通市通州法院执行结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男子李某是江西九江人,高中毕业后在南通通州成家立业,并在在一家企业任经理,可谓事业有成。2013年8月16日,远在江西九江的同学张某等四人相约来南通通州看望李某。同学不远千里来相会,李某自然得尽地主之谊。
当天晚上,李某在通州一家酒店盛情设宴款待张某等四人。当晚觥筹交错,意犹未尽,李某又安排同学去南通市区一家酒吧玩乐。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驾车载四名同学回通州。
就在李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一地段时,车子与由南向北而来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轿车左前部与拖拉机车厢左前角部位撞上,造成张某等同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后于2013年8月20日到交警中队接受询问。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伴下半身瘫痪,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
为赔偿问题,张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项费用300余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然无偿乘坐在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仍应对张某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20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6万元,还应赔偿15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念及同学之情,李某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履行义务,并一次性支付执行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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