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起诉南京交警 锥筒摆放太近引发“二次事故”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8-02-0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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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车行驶在高速上,忽然发现前方有反光锥筒,他意识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变道,结果车子侧滑,紧随其后的大货车躲闪不及追尾,侧翻冲入前方的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事发后,王某车辆报废,同时被受害方索赔100多万元。王某认为,是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以下简称“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对第一起事故处置不当,酿成“二次事故”,并诉至法院,索赔除保险赔偿外个人支付的68万多元。今年1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意外:避让车祸变道引发“二次事故 ”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5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驾驶轿车,从江阴回南京,行驶到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突然发现前方有锥筒,于是紧急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因为雨天路滑,轿车发生侧滑,紧随其后的一辆大货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碰撞中,大货车向右侧翻,冲进前方正在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6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后,王某了解到,当时交警正在处理一起三车追尾事故,那起事故没有人员伤亡。1死7伤均是二次事故造成的。最终,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认定,王某和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其他人不负责任。王某被事故受害者起诉,法院判王某赔偿100多万元。

司机:意外只因交警“锥筒摆放不规范”

王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事发时,他的车速正常,开到事发路段时,“突然看到前方有锥筒,已经没有缓冲余地”。他认为,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询问笔录显示,交警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时,用锥筒围成的警戒区长度不到8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这是造成二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王某及其律师认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根据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500米至100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王某认为,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交警没有提前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也没有在来车方向的警戒区最前端停放警车示警。另外,交警设置的最前端锥筒与前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的距离没达到50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王某以交警部门行政违法为由,将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损失68万多元。

交警:锥筒摆放距离超过500米符合规定

今年1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现代快报记者旁听了庭审。交警在事故现场摆放的警示标志、锥筒警戒区是否符合规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岳及其代理律师称,交警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及摆放的锥筒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总共摆了80多个锥筒,符合相关摆放规定。按照相关规定,高速公路车道分界线是白色的实虚线,白线长6米,两条白线之间间隔9米,锥筒的设置是按白线的起点、终点各摆一个,下一条白线的起点再摆一个。也就是说,每15米摆3个锥筒,按此测算,68个锥筒摆放的间距已超过500米的规定距离。为此,南京交警一大队认为,摆放的警示标志并无不当。

不过,原告王某及其律师表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锥筒数量及摆放方法,并要求警方提供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或执法录像,但警方没有提交,并称没有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已超过保存期限。

法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妖猫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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