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校园故意伤害案入选省典型案例 被告人被判刑

江苏要闻南通网2018-02-2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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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2月26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由崇川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校园故意伤害案入选全省法院2017年度防治校园暴力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这起曾轰动一时的校园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汤某系我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15年5月25日,汤某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推搡。期间,汤某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后邱某不满,请邻班同学王某帮忙喊人收拾汤某。王某遂电话邀约16岁的刘某放学后一起教训汤某。刘某表示同意,并邀约了奚某、韩某等人。汤某得悉后威胁邱某,称“来一个杀一个”。当天下午刘某等人将汤某围堵在学校附近一住宅楼前,并要求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出刀鞘,汤某遂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随后,刘某向汤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某遂持刀捅入刘某的右腹部。刘某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崇川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汤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汤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二审承办法官杜开林介绍,本案中,汤某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中小学加强法制教育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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