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2月28日下午,有媒体记者获悉,2016年下半年,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肇事者进行了第二次精神鉴定。肇事司机王季进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此次鉴定报告,受害者双方家属均表示接受,不会再进行第三次的鉴定。
之所以有了第二次精神鉴定,相信不少人都清楚,一方面是因为被害方对鉴定结果的不认可,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回应当时不少公众的疑虑。当然,除此之外,更是依法行事。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当然,尽管第二次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尽管受害者双方家属都表示接受,可笔者相信,仍会有那么一部分人会以“正义”的名义,不信调查结果,不信专业权威,依然鼓吹所谓的“阴谋论”,制造舆论负面情绪。
为什么?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肇事者王季进或许不用担负那么一部分“正义”的人所给予的十恶不赦的罪名,事情没有朝着他们想象的方向发展,他们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
可以理解的是,在很多人眼中,这毕竟不是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这是一起开着宝马、无视红灯、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死亡时度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严重损失,肇事后更是逃离现场的恶性交通事故。可以说,这场事故中的每个细节都在挑动公众愤怒的神经,所以,对肇事者予以严惩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
然而,这只是情绪上的理解,甚至可以说是冲动下的理解,并不是理性上的理解,更不是依据事实的理解。倘若情绪真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许这个案件也就不需要这么大费周章,一再调查,一再鉴定了。值得庆幸的是,即便公众情绪再大、舆论压力再大,但法治社会并没有让肇事者的法定权利被客观剥夺,这难道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吗?
其实,无论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还是在《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都有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明确规定与分类。你能说这种病是为了“协助”肇事者逃避责任,而被鉴定人主观臆造的吗?
真相需要客观的证据,同样在面对确实的证据时,我们也应该主动投以信任的目光。(龙虎网新闻评论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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