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顾建兵 曹俊)2015年,如皋下原医院因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被监管部门处以没收相关医疗器械和罚款2万元。医院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医院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撤销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2015年4月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如皋下原医院西药房基本药物区,药柜内摆放的8根价值96元的一次性使用胃管,和1只价值12.6元的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已超过了有效期。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下原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并于同日立案调查。6月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下原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案涉医疗器械和罚款2万元。
下原医院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被维持处罚决定。下原医院仍不服,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如皋市人民政府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庭上,下原医院辩称,药房存放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不是使用行为。医院使用医疗器械时,会严格执行药房的“四查十对”和护士的“三查九对”制度,以杜绝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涉一次性医疗器械并未实际使用。
如东法院审理判决,对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予以撤销,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一并撤销。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立案查处至处罚前的告知直至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均使用了“涉嫌”二字,反映了上诉人在处罚过程中也仅是认定如皋下原医院的行为具有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行为的可能和嫌疑。被诉处罚决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的基本原则。
此外,南通中院还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对如皋下原医院的案涉行为定性错误,并不表明案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上诉人而言,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从而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事故应当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证,而非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扩张理解来达到执法目的。
综上,南通中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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