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在群里谩骂同事 被判公开道歉

江苏要闻宿迁网2017-03-02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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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网讯(记者 王国康 通讯员 周双雁)沭阳贤官男子赵某因工作岗位变动,怀疑其同事刘某从中作梗,遂在该单位聊天群里发语言谩骂刘某,随后,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近日,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赵某书面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并在该镇某木业制品厂院内张贴十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年5月14日,赵某在木业制品厂干活时,因脚被钉子戳破,向该组带班刘某请假一下午,但赵某因连续两天半没上班,他的岗位被厂长安排他人顶了,让赵某到另一岗位做工,赵某不悦直接向厂长辞了职。

赵某对刘某耿耿于怀,怀疑是刘某从中使坏。于是,在同年5月17日至21日期间,赵某在该厂所建的聊天群中通过发布语音谩骂刘某。5月18日晚,刘某找到了赵某的父亲,赵某父亲安慰刘某说,孩子小,不懂事,并劝刘某消消气。当晚23时许,赵某再次在该群中发布语音谩骂刘某。

因赵某在群里不守规矩,赵、刘二人影响团结,两人被群主踢除出群。当月19日,刘某找赵某理论,赵某蛮横道:“我就骂你了,你能怎么样?”

2016年6月6日,赵某听说刘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表示要和刘某和解,可以到厂里当面跟刘某说“对不起”,刘某断然拒绝,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述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且发布在交流群,该群中的所有人员均可获悉上述内容,势必造成原告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刘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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