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市民超市买到不合格盐水鸭 获赔10倍赔偿金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03-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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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南京中院发布了消费者维权10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名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不符合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盐水鸭,法院最终判超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计2100元。

买到不合格鸭子获赔

据了解,原告陈某从某超市购买了4盒盐水鸭礼盒,总价210元。该商品的外包装标示显示:产品执行标准代号DBS32/002-2014;营养成分表:蛋白质19克/100克。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盐水鸭》(DBS32/002-2014)的规定,盐水鸭理化指标中蛋白质含量标准为:蛋白质20克/100克。

南京市建邺法院认为,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制定盐水鸭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被告销售的盐水鸭应符合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销售盐水鸭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DBS32/002-2014规定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1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2100元。

家庭车用于网约车运营,三责险没赔

2015年3月,张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责险,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5年7月28日,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并根据订单驾驶该车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过程中遇原告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致程某构成伤残、车辆损坏,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江宁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依法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程某的损失279236.3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张某赔偿159236.34元。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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