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名男子晚上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压到路面上的一个石块而摔倒、身受重伤,一年多后他被鉴定为 " 植物状态 ",他的家属将公路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 150 余万元。3 月 20 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公路管理方赔偿 106 万余元,判决已经生效。
2015 年 6 月 2 日晚 7 点 26 分,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镇江男子卫刚(化名)下班后骑摩托车沿 312 国道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一个石块,当即摔倒昏迷。随后,卫刚被送往镇江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因头部受伤过重,卫刚不幸成为植物人。事发一年多后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为 "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后综合症,目前为植物状态,为完全护理依赖 "。
卫刚重伤后,他的家属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50 余万元。
丹徒法审理卫刚家属第二次起诉一案时认为,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由后者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高速公路公司成为 " 道路管理者 ",公路管理处虽承担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但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并非事实上的 " 道路管理者 ",不承担管理、养护职责。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必然对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 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卫刚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卫刚下班驾驶摩托车时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卫刚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卫刚承担次要责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卫刚 106 万余元。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卫刚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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