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4岁的李某在2005年与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签订聘用协议书,负责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巡查工作。2008年,李某受聘在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并担任拆违队队长,负责在建的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巡查发现及查处。
2008年春节后,当地一家汽修厂负责人赵某,为了扩大汽修厂面积,租用一处土地搭建厂房。接到举报后,李某带着几名队员到现场检查,告诉赵某他搭建的违建,要处理。
赵某于是请李某吃了一顿饭,吃饭时,在酒店停车场送了10条中华香烟给李某。此后,李某就再也没来查处赵某的违建。
2008年冬,一家企业负责人陆某,在建造厂房时,违章搭建了一个彩钢瓦车棚。李某带了城管队员到场检查,要求拆除车棚。陆某在公司门口送了5条中华香烟,后来就没有城管来查处违章车棚。
同样是在2008年,某公司负责人姚某在没有办手续的情况下,建造仓库。李某到场后要求姚某停工。几天后,姚某托人找到李某,在办公室里送了5条中华烟给李某。李某也就不再提违建仓库的事情。
2009年11月,李某从单位辞职。去年上半年,天宁区检察院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发现李某有违法犯罪嫌疑,于是对其展开调查。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李某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违章建筑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违建不按规定查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香烟价值9100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9100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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