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心生歹念,连砸路边11辆车并实施盗窃。然而庭审时,为逃避处罚,他却称自己“醉酒失忆”,不知道当时干了什么。醉酒不知所为能否成为被告人免责的法定事由?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江南时报记者 纪树霞 通讯员 杨文君 吴向阳
案情>>>
醉酒连盗11辆车
庭审时称自己“失忆”了
2014年11月的一天凌晨,常熟市枫林路某路段掉满了玻璃碎碴,旁边的小轿车车窗上还卡着残余的碎玻璃。警方现场查看后,发现有11辆车惨遭砸玻璃盗窃,作案人鞠某当场被抓获。
原来,事发当晚,鞠某先是在家喝了一斤白酒,后又应朋友之约去酒吧喝了不少酒。酒局结束之后,他晃晃悠悠走在回家的路上。看着一辆辆停在路边与自己擦肩而过的汽车,鞠某突然心生歹念——车里应该有值钱的东西。那么,怎样才能把车里的东西偷出来?鞠某思索片刻后竟捡起了路边的砖块,猛地往车窗玻璃一砸。之后,鞠某破窗而入,从第一辆车里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0元。此后,尝到甜头的鞠某一发不可收拾,又采用相同的手法连砸十辆车,并将车内财物一扫而光。
周围群众听到砸车声后报警,鞠某被当场抓获。审理过程中,鞠某称自己喝多了,已经想不起来当时做了什么,但警方从其身上查获的财物等证据充分证明鞠某就是作案人。经调查,鞠某曾因盗窃罪、 持有假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刑。最终,常熟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醉酒不能成为免责法定事由
鞠某辩称因醉酒不知自己所为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用砸窗等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属于《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又属于牵连犯,根据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故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人性本善,法律从不放弃对堕落的拯救,希望鞠某能够用勤劳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