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车祸致残伤处有旧疾 保险公司要求“打折”

江苏要闻2015-04-2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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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开门时撞上了迎面驶来的电动车,骑电动车的李阿姨左臂受伤。然而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阿姨左肩患有肩周炎,应该打折赔偿。双方为此协商不成闹上了法庭。苏州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之后组织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李阿姨的损失。

案情>>>

2013年8月17日,小刘驾驶小客车停在木渎镇一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不料开车门时,撞上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李阿姨。这场交通事故导致李阿姨左上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阿姨不负责任。

2014年12月,李阿姨将小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阿姨在事故中受伤的左肩原本患有肩周炎,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其个人体质状况的损伤参与度,并根据损伤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可是,李阿姨对“参与度”的说法却不认可,她认为被告方应当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只因为被侵权人的伤处素有旧疾,就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吗?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负相应的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由小刘赔偿6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0.1万元,并即时赔付。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权衡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驾驶电动车的李阿姨对将被机动车门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小刘在非机动车道上未留心观察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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