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杀害6岁女童 泰州杀童案凶手获死刑

江苏要闻2015-04-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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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杀害6岁女童 泰州杀童案凶手获死刑

6岁女童随奶奶参加亲戚婚礼,57岁的王治临时起意冒充女童父母熟人,趁喜宴混乱骑车将女童哄骗带走,在实施侵害后弃尸姜堰华港镇一河边。去年10月发生在泰州姜堰的惨案今天在泰州中院迎来一审宣判:判处王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约4.6万元。

经查,2014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冶骑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经过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塔岳村六组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岁)骗至该镇港口村十三组伍子河西侧荒地处,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因为王某某呼救反抗,王冶害怕被行人发现,便采取捂嘴、卡颈等手段将女童残忍杀害。经鉴定,女童符合被他人徒手扼压颈部、捂闷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去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在抓捕行动中,从王冶家的车库中、王冶母亲处依法扣押自制“炸弹”6枚,次日,王冶持另外2枚自制“炸弹”试图引爆自杀,被制止。经检验,依法扣押的“炸弹”中,5枚符合爆炸装置特征,具有爆炸性,1枚内装黑色粉末药剂含高氯酸盐、硝酸盐、钾盐、硫磺和炭,为烟火药。归案后,王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王冶在欲对王某某实施猥亵时采取暴力,故意非法剥夺王某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冶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冶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冶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冶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及因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6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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