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子库怀孕 丈夫临终前立遗嘱拒分遗产给妻儿

江苏要闻2015-05-0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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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子库怀孕 丈夫临终前立遗嘱拒分遗产给妻儿

借助精子库,现代科技可以帮助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下孩子,却无法让一个临终男人和他的父母接受这个与自己家族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南京一对夫妇因借用精子库人工授精生下孩子,引发公婆与媳妇间一场窝心撕裂的诉讼。

人工授精的子女,法律上是否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父母遗产继承权?是这场官司最具争议性的两大焦点。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获悉,这起发生在南京的人工授精孩子遗产继承权诉讼,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工授精的孩子,无论何时出生都属婚生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秦淮法院对全国首例人工授精案的判决,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全国类似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

[事件]

同意人工授精丈夫却不愿认孩子

10岁的洋洋是个可爱的孩子,如果不是这场官司,除了家人,没人知道洋洋是人工授精来的孩子。十月怀胎,母子连心,提起这场官司,洋洋的妈妈赵女士就心酸不已。

赵女士与丈夫孙某于1998年3月在南京登记结婚。2002年,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南京市某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由于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2004年1月30日,赵女士和丈夫孙某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一份人工授精协议书,同意借助精子库对赵女士实施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后,赵女士如愿怀孕了。怀上自己的孩子,让赵女士开心不已。丈夫孙某却心情复杂,面对一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他不知道该如何接受。在内心的煎熬下,孙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

赵女士怀孕三个月后,丈夫孙某因病住院。经医院检查得知,孙某患上了癌症。查出癌症后,孙某思前想后,向妻子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了。可是,好不容易怀上孩子的赵女士,一心想做妈妈,坚决不同意人工流产,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夫妻俩为“这个孩子是否该出生”争执不下。

眼看妻子肚子越来越大,打掉孩子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身体每况愈下的孙某决定立遗嘱,以阻止孩子生下来后继承自己的遗产。当年5月20日,孙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声明自己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当初购买的306室房屋赠与了自己的父母。立完遗嘱3天后,孙某病故。同年10月22日,赵女士生下儿子洋洋。

[交锋]

母子生活困难,状告公婆索要遗产

丈夫去世后,无业的赵女士带着洋洋,每月只能领取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十分艰难。为了解决生活压力,赵女士只能到处打工,靠着不固定的打工收入,维持母子日常生活开销。赵女士希望孙某父母能看在她和孩子的份上,将丈夫的遗产分一部分给她抚养孩子,但遭到孙某父母的拒绝。孙某的父母认为,洋洋并非孙家血脉,不应分得儿子的遗产。

经过咨询,赵女士得知自己和孩子都应该是丈夫遗产的继承人。为了讨要说法,她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告上了秦淮区法院。

该案在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激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洋洋是否算孙某和赵女士夫妇的婚生子女?二是在孙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对306室房屋如何析产继承?

法庭上,赵女士认为,丈夫的遗产应当由她、儿子洋洋以及公公婆婆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公公和婆婆有房产和退休工资,而她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她和儿子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赵女士和儿子要求分割遗产的要求,公婆表示不认同。公婆认为,儿子孙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与父母,所以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与赵女士母子无关。赵女士所生的孩子与儿子孙某也不存在血缘关系,是赵女士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孩子只能由赵女士负责抚养,不能将洋洋列为遗产继承人。

[判决]

秦淮法院:人工授精胎儿也有继承权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孙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妻子赵女士施行人工授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孙某在遗嘱中否认与赵女士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洋洋的遗产继承问题。法院认为,孙某留有遗嘱,本应按遗嘱办理。但依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生前购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死后,该房的一半应归赵女士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孙某在遗嘱中将房产全部处分给其父母,侵害了妻子赵女士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条款。

秦淮区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即将出生,却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属无效内容。

法院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涉案306室房屋的房产价值19.3万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的306室房屋归原告赵女士所有,赵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其儿子33442.4元,该款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赵女士代为保管;同时,赵女士向公婆分别支付33442.4元和41942.4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读]

最高法院: 夫妻同意人工授精 孩子都属婚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秦淮区法院审理判决的这起人工授精遗产继承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50号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案明确的裁判要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婚生子女。同时,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继承法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最高法两大观点,保障非“血亲”孩子的权益

观点一: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是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孙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赵女士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孙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赵女士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观点二:非血亲孩子享有和血亲孩子一样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孙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孙某与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赵女士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孙某遗产。孙某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赵女士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属无效。

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在扣除应当归赵女士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孙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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