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自己没签劳动合同 辞职后要求公司赔偿

江苏要闻金山网2017-05-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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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网讯 一家单位人事经理辞职,突然提出由于单位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两倍工资赔偿,令公司十分震惊。

蒋小姐于2016年3月进入某物流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蒋小姐申请辞职,并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58000元。这令物流公司非常惊讶。

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蒋小姐在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工作,她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代表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蒋小姐在职期间从未提出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现在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在,唯独她自己的合同没有。公司认为,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也不在公司。

物流公司还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公司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人事经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仲裁部门表示,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过,某些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确非用人单位责任的特殊情形,职工申请仲裁要求两倍工资的,未必得到仲裁的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认为,蒋小姐入职时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公司行使人事管理等职权,代表公司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她也清楚自己承担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但本人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又未履行自己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未订立劳动合同系自己履职不到位所致。

最终,经过调解无效,仲裁部门对蒋小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部门相关人士分析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单位的一些高级劳动者,如人事经理、高管等的劳动合同管理,最好由单位的法人代表、总经理等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单独存放保管。(姚成 沈春来)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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