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退一赔一。但如果买的是辆20多万的汽车,能不能也这么索赔?
市民马先生就向法院提起了这样的诉讼要求:退车钱,再赔一辆车的钱。但汽车公司不能答应,理由是汽车不属于退一赔一的范畴。
那汽车这样的“大件”,究竟能不能这么赔?
顾客告商家欺诈:退车再赔一辆
市民马先生看中了一款轿车,提车时没有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两周后上牌检测时,才发现车辆前保险杠内防撞梁变形,保险杠也有重新做漆的痕迹。他认为汽车公司将一辆事故车辆销售给他,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退还购车款并承担各项费用,另外还要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而汽车公司既不认为自己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认为车辆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
法院:车辆算生活消费品
汽车能不能算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呢,汽车公司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已经逐渐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把车辆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车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
那汽车公司又是不是欺诈行为呢?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前防撞钢梁价值较低,汽车公司如果发现涉案车辆有瑕疵,修复成本不高,在交付时及时予以修复再出售才符合常理。而汽车公司说交付时不知道有问题,主张存在欺诈的马先生又无法举证,所以法院对马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商家存在过失
马先生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说仅从喷漆掩盖外部被撞痕迹这一点,就能说明有人故意隐瞒车辆被撞这件事,他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和证词,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二审法官认为,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当保证对外销售的汽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汽车有缺陷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而汽车公司在销售前没有对车辆状况作必要检查,就把缺陷车辆销售给马先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后经多次协商,马先生和汽车公司自行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撤回了上诉。
提醒: 买回商品有瑕疵,6个月内不用自己举证
南京中院沈亚峰法官认为,这一类耐用商品发生质量瑕疵后的争议很多,而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剧、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瑕疵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与消费者有关的因素造成的,否则就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所以汽车公司不能提供瑕疵是马先生造成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车辆瑕疵是交付前造成的,与消费者自身原因无关。“本案可以认定公司属于法律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瑕疵。”
(文中人物系化姓)(通讯员 施中宣 金陵晚报记者 董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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