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太低价卖房给同住孙女 孙女逼其外出租房

江苏要闻2014-05-26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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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岁的鼓楼居民汪老太,2009年的时候因孙女没房住,让孙女孙女婿搬进自己的三室一厅。2013年下半年,孙女给汪老太生下了一个重孙子。这本来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是重孙出生后,孙女和孙女婿就以要接母亲来带孩子为名,要把汪老太夫妻赶出这个房子,并在外面给汪老太夫妻租了一个条件很差的房子。而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这个房子小两口已经买下了。

孙女搬来后要爷爷奶奶搬出去

原来,2009年搬进来之后,孙女央求爷爷老何,把房子卖给他们,当时双方约定老何以35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孙女。但是,因为孙女条件不好,孙女和孙女婿承诺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两口,所以老何实际只收了25万元。而汪老太说,老何曾拿回25万元,说是孙女一家今后长住,这是他们给的补偿,没说要卖房。所以,在孙女小两口把爷爷奶奶告上法院之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两口买房时,知道该房是老两口唯一的、产权共有且共同居住的住房,过户后老两口还实际居住其中,并未清空交房,结合原、被告亲属关系和实际交易价格,判定汪老太有居住权,驳回小两口的请求。

这下,汪太太更坚持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虽然丈夫老何体谅孙女,一个人搬进了孙女给租的条件并不好的小房子里,但是汪老太就是不肯搬。孙女、孙女婿和儿媳妇采用断水、断电、断气、不给卫生间用的方式,让汪老太过不下去。

孙女为老人租了一处满意房子

汪老太没有办法,只能到鼓楼法援中心求助。法援律师又来到汪老太家,尽管小两口否认虐待汪老太,但汪老太居室里放着两桶水和锅碗瓢盆,厨房里没有煤气可用。律师告诉小两口,改变老年人的居住环境,首先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时,居住生活条件不得降低。汪老太有权利要求同住的孙女、孙女婿履行赡养义务,也有权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经过律师劝解,小两口意识到自己对待老人的态度、处理事情的方法上确实存在问题,表示愿意给与老人生活方便,逐步缓和关系。看到孙女服软,汪老太也承认自己脾气不好。

看到事情能顺利解决,法援律师当场书写了协议书,约定由小两口在附近租一套汪老太觉得满意的住房,租金由小两口承担,直至汪老太亡故;在必要的时候,小两口应给与老人生活照顾。孙女随即在网上搜索到附近一处二楼住房,实木地板,设施齐全,汪老太十分满意,矛盾就此化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贾晓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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