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女子逛商场踩到一口浓痰 腿摔骨折获赔一万

江苏要闻2014-06-1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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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开开心心地逛商场,竟因一口痰“使坏”摔成骨折。协商无果,周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9日,商场赔偿她1万元。

顾客遇险 踩在浓痰上摔断腿

今年3月份的一个周末,周女士和老公到市区一家商场买衣服。各种款式的春装正促销打折,周女士边走边看,不时兴奋地和老公比划着。

忽然,脚下一滑,由于毫无思想准备,周女士“扑通”一声一屁股跌坐在地上。腿部一阵剧痛,周女士低头一看,不知是谁在过道上吐了一口浓痰,自己裤子上还沾着痰迹。“想想真够恶心的,商场怎么不及时清理地上的痰,谁会看着地面逛商场啊!”

商场随即拨打120,把周女士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周女士这一跤可摔得不轻,她左股骨外髁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商场叫屈 随地吐痰不可预见

经过两周的治疗,周女士出院回家休养。休养结束,周女士核算了一下费用,住院期间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加上护理费、营养费一共12900多元。周女士要求商场就这笔损失买单。

“我们商场的保洁工作已经做到位了,即使存在安全隐患也都及时做了提醒,可顾客随地吐痰,这谁也控制不了啊。”商场经理一肚子委屈,“商场楼梯出入口都设有不锈钢垃圾桶,供顾客丢废物和吐痰,可还是有一些人不自觉随地吐痰。商场只有几名保洁员,负责所有楼层的卫生清洁工作,即使是不间断巡查,也无法保证地上一有痰就能立刻清理掉。”

工商说法 商家有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周女士请泰州工商局“郑美琴维权工作室”进行协调。

接到投诉后,郑大姐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她认为,根据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商场作为经营管理方,有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随附义务。郑大姐接着向双方宣讲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终,商场听从郑大姐建议,一次性赔付周女士1万元。(孙凤娟 吉萍 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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