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精神分裂欲帮夫借贷 最终借贷无效被停止

江苏要闻2014-06-1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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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市民杨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与出借人王女士一起,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民间接待公证。张先生做钢铁生意,最近资金运转不畅,就想到抵押房子借点钱周转。由于夫妻俩的房子,在杨女士名下,所以是以杨女士的名义借贷。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张先生一直在替杨女士回答问题,引起公证员的注意,于是公证员就请杨女士到单间单独审查。

虽然身份证件材料都没有问题,但是杨女士在和公证员的单独谈话中,显得很不正常。公证员问杨女士家庭住址,杨女士回答不出,再问孩子的生日,杨女士竟然说自己不记得有没有孩子了。这下,公证员直接带着杨女士与张先生见面,说杨女士身份有假,这个公证不能办。本来以为这两口子被揭穿,会灰溜溜地离开,没想到一听公证员说自己身份有假,杨女士直接跟公证员大吵大闹起来,张先生也急眼了,说杨女士就是自己妻子,可以到派出所核实身份。这下,公证员也有点傻眼,只能留下材料,让夫妻俩和出借人王女士先回家。

杨女士身份是否有假呢?按照材料上留下的子女电话,公证员找到张先生和杨女士的儿子,说明他父母到公证处办理借贷公证的诉求,并询问他是否了解此事。杨女士的儿子表示,自己知道此事,确实是自己父母前往办理公证。公证员问为何杨女士不能准确说出自己的家庭地址呢。杨女士的儿子告诉公证员,自己的母亲有精神分裂,年轻时受过刺激,现在虽然治好了,但是有时还是记不住事。得到这个重要消息后,公证员联系张先生夫妻,以及出借人第二天到公证处核实。

最终张先生承认,杨女士有精神分裂,而公证员告诉出借人王女士,因为杨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向外借款和抵押,借款和抵押行为无效。最终双方放弃本次借款。

公证员点评

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借贷行为无效。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房产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然借款合同丧失了重要的保障,风险性大大提高,为保障借款人利益,此类公证公证处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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