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捡到邻居金链子交还 却被告上法庭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07-04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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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秦研 见习记者 邓雯婷)郭某一家和冯某吵架完发现地上有一根金链子,虽然不开心但还是将金链子捡起来还给冯某。本是拾金不昧,可冯某却将郭某告上法庭,原因是金链子少了一截。近日,南京市秦淮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因为冯某总是在自己车库门口种花草,郭某认为这严重影响了自己家的出行,于是就跟冯某理论。冯某反问一句你认为我应该种在哪里,郭某说随便你种哪里但不要在我家门口。随后,郭某一家和冯某就吵闹起来,吵架过程中双方互相有推搡。冯某老婆看到后急忙报警,双方便停止争吵和推搡。

事情结束后,郭某发现地上有一根金链子,就猜想是冯某掉在地上的。虽然心里不开心,还是将金链子送给冯某。冯某拿到金链子后,声称少了一截大概有 20 克左右,要求郭某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冯某将郭某一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郭某一家赔偿金项链缺失 20 余克的损失及加工费共 10000 元。

法院认为,就现有证据来看,冯某主张掉落的 20 余克金链子应当是较长的一截,如掉落于地应较为明显。在事发现场并无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有掉落于地的一截,被他人捡拾的概率极小。民警到达后,冯某仅要求郭某一家赔偿金链子,并没有主动去寻找,也没有让民警去寻找,不符合常情。事发后,涉案金链子未进行称重封存,法院也未能发掘出事发后第一时间金链子的实际状态,冯某庭审中主张事发后第二天才自行称重,已丧失了证明事发当日金链子实际状态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从判断金项链在冲突中是否丢失一截以及丢失的具体重量。冯某的举证未能证明侵权要件事实中的损害后果,相关不利后果应由冯某承担。法院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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