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雨研 记者 刘遥)买了新房本该是满心欢喜,而南京市民李先生却遭遇了奇葩事。他辛苦存下积蓄买了套房,可住了一年多后,却突然被告知户主另有他人。
2016年6月,李先生在小张手里以30万的价格买了一套南京城郊的房子,由于两人认识,关系也不错,就没有签购房协议。双方口头约定先支付20万,等小张拿到产权证,可以办理过户时,再将剩下的10万付清。李先生交了首付后,满心欢喜开始装修,随后就搬进房子居住。可等了八个多月,过户的事却迟迟没有消息。2017年2月,李先生为了安全起见,把小张约到某中介公司,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总价格、支付时间及过户等事宜全部约好,写在合同里。签字当天,李先生交了4千元中介费,并又向小张支付了53000元房款。
然而,这张合同并没有带给李先生多少安全感,过户依然没有下文。李先生多次催促小张,可小张总是找借口搪塞,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
其实,在和李先生签合同的三个月后,小张把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小张瞒着李先生,以68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刘某。一个月后,小张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到了刘某的名下。
2017年10月,忍无可忍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张和中介公司告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请求法院调查该房屋的情况。经法院调查,李先生才知道房子早已过户给了别人。愤怒的他觉得小张是和刘某串通好的,要求法庭判决解除合同,小张返还购房款253000元,并赔偿损失427000元;判令中介公司返还4000元中介费。
小张在庭审时表示,合同可以解除,李先生的购房款也可以还,但是赔偿是不行的。中介公司则表示,李先生和小张已先行私下已经达成购房协议,在中介公司只是签署了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将房屋二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酌定小张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李先生带来的房屋增值损失为38万元。另外,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中介公司也无法履行代办义务,故应返还李先生中介费。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小张与李先生合同解除,小张应返还购房款25万3千,并赔偿38万元;中介公司应退还李先生中介费4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姓)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