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女子拉朋友去做传销损失数十万 被告上法庭

江苏要闻常州晚报2017-08-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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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反目,一纸诉状要求她还钱

近日,在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时,过了约定的开庭时间半个小时,原告还没有出庭。法官遂敲起法槌,裁定本案视为撤诉处理。据介绍,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少见,那原告为何要这么做呢?

今年5月,黄女士起诉称,两年前她在广西北海一家公司上班时,被李女士劝说参加一个投资项目。当时她委托家人向李女士的银行卡上汇款10.28万元。可后来李女士却没有将这笔钱用于约定的投资。因此,她要求李女士返还这笔汇款。

7月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李女士却称,黄女士说的不是事实。李女士说,她和黄女士是朋友,2015年时,两人误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她先参加,经她介绍黄女士才加入。“只要参加这个项目,发展下线,可以有返利和分红,躺在家里就可拿钱。”李女士说,当时黄女士到北海后,因在当地没有银行卡,于是借用她的银行卡向传销项目的指定人员谈某汇款。当时那笔钱是黄女士让父亲从常州汇到自己的银行卡上的。黄女士加入传销组织后,还发动亲友等作为下线,也向谈某汇过款。后来,大家发现参加的项目是传销后,就都从北海回来了。

李女士说,她和家人都被骗了钱,损失很大。她认为,她和黄女士都是传销的受害者,黄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她来承担。

由于第一次庭审中黄女士本人没有到庭,其律师不认可李女士及其他证人的意见。对这10万多元究竟是合法投资还是传销款,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后,法官经过查阅原被告及其亲友的银行明细清单,发现2015年7月25日当日,黄女士确实向李女士汇款10.28万元,李女士收到后又全部转汇给谈某。黄女士和她母亲也两次向谈某汇款,并且多次收到传销组织支付的返利。法院于是将调查的材料分别发给了原被告。没想到,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没有出庭。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法庭也没有对于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往来作定性处理。但从法庭调查的材料看,能反映双方在交易时,黄女士明知是借用李女士的账户汇款,且款项最终要汇到传销组织人员谈某的账户。因此,黄女士起诉状中所说的两人在同一公司上班、向被告投资汇款的事实显然不成立。而李女士在法庭上也表示,自己参与传销活动给亲朋都造成了损失,对此十分后悔。

[责任编辑:妖猫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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