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唐某向第三方赵某借款7万元。因唐某迟迟不还钱,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曾追加丈夫陈某为被执行人,后又撤销该追加。赵某却对此撤销不服,又提起异议之诉。近期,惠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唐某与陈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2015年8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借款7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归还赵某借款7万元。后因唐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陈某与唐某原系夫妻关系,赵某与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唐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裁定追加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唐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返还赵某借款7万元的义务。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赵某在诉讼阶段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且涉及的债务系唐某因赌博举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审查,法院裁定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赵某对撤销陈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6年2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赵某陈述,自己知道唐某向其借钱是为了偿还因赌博借下的高利贷。陈某则辩称,唐某的借款是用于赌博以及还赌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因赌博于2010年12月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且其在2015年6月1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称,自己从2010年开始向其他人借钱,借了钱后其赌钱输掉了,还借了高利贷,后来发现还不起利息,就再向别人借钱用于偿还利息,共欠了30万元左右的钱。赵某于2015年3月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是在麻将馆搓麻将认识唐某的,唐某在外借了不少钱,在拆东墙补西墙,自己介绍了放高利贷的给唐某,还作了担保人。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既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也是判断夫妻债务发生的核心标准。本案中,唐某有赌博恶习并负债,且不断借款偿还之前的借款和高利息,为此向赵某借款或由赵某为其中的部分借款做了担保。赵某不仅知晓唐某举债的情况、唐某向赵某所借款项的用途去向,还知晓唐某向家庭隐瞒了借款事实,唐某所欠赵某的债务虽然发生在唐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不是以家庭开销为目的,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