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男子托关系让女儿上好学校 但事却没办成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08-2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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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芳 记者 刘国庆)为了确保女儿能被自己看中的大学录取,常州的苏先生通过朋友结识了一个 " 能人 ",在先后花费 16 余万元、得到多个 " 一口保证 " 后,女儿最终还是名落孙山。事情办砸了,钱总要还回来吧,可对方却说,这些钱都花掉了。无奈之下,苏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新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苏先生和对方都有过错,双方按 " 四六 " 开分担责任。

去年,苏先生的女儿参加高考,参照前年的录取分数线,苏先生的女儿能上省内一所学校。但竞争激烈,保险起见,苏先生准备找人走走关系。经朋友介绍,苏先生认识了男子陈某。陈某一口答应,但表示要花点钱。几天后,苏先生给了陈某 15 万元,陈某保证让苏先生的女儿顺利录取,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苏先生。双方说好,事成之后就把借条还给陈某;若事情办不成,陈某全额退还 15 万元。

一个星期后,陈某告诉苏先生事情办得差不多了,但资金不够。当天,苏先生又转给陈某 1.2 万元。此后每隔两三天,苏先生都会打电话询问进展。直到去年的 7 月 22 日,苏先生通过查询得知,女儿填报的那所学校已经录取完毕,而女儿根本没被录取。7 月 24 日,苏先生打电话给陈某,要求他归还 16.2 万元。可陈某只还了 4 万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钱。

去年 9 月,苏先生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还款协议还款 12.2 万元。而陈某辩称,他和苏先生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关系,这笔钱已经为苏先生女儿上学请客花费了。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借条系因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女儿录取某学校办理相关请托事宜所形成,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并给付被告高额运作费和报酬,该行为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上述口头委托协议无效。

陈某收取请托人苏先生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请托人经济损失,对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而苏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陈某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被告陈某辩称其收到的原告的钱款均已用于请托事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原告苏先生的实际损失为 162000 元,该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被告陈某承担 60% 的过错责任,原告苏先生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因此,由陈某返还苏先生 97200 元,因陈某已归还 40000 元,故陈某还应返还 57200 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责任编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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