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样遛狗”惹祸:先开汽车遛,后骑摩托遛

江苏要闻扬州晚报2017-09-0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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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猫、爱狗人士都喜欢自称“铲屎官”,且对“主子”宠溺有加,遛狗遛猫时自然也有套

高邮男子朱某也是如此,就连喝酒后也要坚持遛狗,然而,因嫌走路累,他竟玩起“花样遛狗”~~

先开车去遛,后驾驶摩托车遛,怎料,途中因扭头看狗,撞上路边轿车而案发……

车停路边被撞,车主报警

肇事摩托车手被查出醉驾

老郑(化名)家住高邮某小区,轿车一般停在楼下的路边上。5月7日晚上10点50分,老郑在家突然听到楼下传来撞击声,从窗户往外一看,竟是自家轿车被一辆摩托车撞了。老郑顿时急了,赶紧往楼下跑。此时,摩托车驾驶员还在现场,牵着3条狗。

见到老郑后,对方承认,是自己撞了老郑的车,并解释,自己骑摩托出来遛狗,已经在小区转了两圈都没事,没想到,第三圈时不小心撞到了老郑的车。在协商赔偿问题时,老郑闻到对方身上有酒味,怀疑对方是酒后驾车,遂打电话报警。

很快,民警赶至现场,并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l/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该驾驶员带至附近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嫌走路遛狗累,醉驾摩托

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经查,摩托车驾驶员名叫朱某,今年29岁,高邮人,事发所在小区的一名业主,家中养了3条狗,一条白的、一条黄的、一条花的。平时,朱某对这3条狗爱护有加,且按时带出去遛。

5月7日晚上8点多,朱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一两左右白酒、3瓶啤酒。饭后,朱某刚休息了一会儿,突然想起家里的3条狗还没有遛,于是,就下楼去遛狗。

刚开始,朱某走路在小区里遛狗。但遛了两圈后,有点累了,为了省事,他想开车遛狗。恰巧,当天傍晚,朋友因为要外出吃饭向朱某借电动车,面包车就停在了朱某楼下,车钥匙也放在了朱某家。于是,朱某便回家拿上车钥匙,开着面包车遛狗。

开了一圈半后,朱某觉得还不够,就回家骑上自己的摩托车,继续遛狗。遛了一圈左右,朱某有点不放心,边骑车边回头看狗,结果,一个不留神,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归案后,朱某交代,他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但是,他想着遛两圈就回家了,而且又是在小区内,不会有事,所以,心存侥幸,驾车去遛狗。经民警实地测量,朱某所说的一圈为800米。

近日,高邮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小区内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8月11日,本报曾报道一起醉驾在小区内找停车位的危险驾驶案,和本案的朱某一样,上起案件的被告人也自认为,酒后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而不是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不会有事”,那么,这种情况下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记者采访了高邮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官解释,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案发地点是高邮某小区内道路,该小区虽由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管理,但经现场调查,该小区系开放性小区,非小区住户及机动车亦可在小区内通行,具有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公共性。此外,朱某的朋友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表示,他虽然不是小区的住户,但经常驾驶机动车辆随意进出该小区,并把车停在该小区内,从没被阻拦或要求进行任何登记。这就证明,该小区道路实际上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随意通行。因此,本案案发所在小区内道路系“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实际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规定。

朱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目前,扬州很多小区道路都属于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道路”,一定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自认为路途短或者图方便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

[责任编辑:沭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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