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镇江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镇江全市价格信用建设,使价格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镇江市物价局制定的《镇江市价格信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于最近出台,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价格信用划为四个等级,D级为“黑名单”
据介绍,《管理办法》对价格信用等级的划分作了规定。根据价格诚信行为、价格守信行为、价格失信行为,价格信用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A级(诚信)、B级(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价格信用实施价格信用红名单和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A级行政管理相对人纳入价格信用红名单,D级行政管理相对人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对红、黑名单行政管理相对人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差别化价格管理措施。
价格信用等级如何评定和调整?
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情况以及联合征信情况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评定价格信用等级。
价格信用等级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价格信用等级确定后在一个周期内保持基本稳定,满一个周期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本周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信用等级向上调整,原则上逐级调整,一次只能调整一个等级;向下调整则不受限制,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其他方面的失信状况,直接评定新等级。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严重价格失信进了“黑名单”,要想彻底“洗白”进入A级红名单,至少要三年。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申请评定价格信用等级
考虑到社会上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数量众多,价格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分批逐步评定的原则和申请评定的原则。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在工作中确需价格信用等级信息资料的,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价格信用等级。
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在对其近一年来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联合征信后,评定其价格信用等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价格部门评定的价格信用等级有异议怎么办?可向评定等级的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后行政管理相对人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评定价格诚信等级有何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为充分体现价格信用的正面导向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对A级价格信用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多项激励措施:
一是对连续两年获得A级价格信用的,授予“镇江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二是对获得“镇江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三是多渠道向社会推介A级价格信用市场主体,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激励;四是对A级价格信用行政管理相对人,优化市场监管安排,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视情降低检查频次;五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与之相对应,对有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惩戒鲜明而严厉:
一是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价格失信行政相对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二是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三是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其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四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追缴补贴、撤销资质、荣誉称号等;五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失信价格行为,向公安机关移交,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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