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撞车后离开 一天后返回现场报警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7-09-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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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阳一男子在夜间驾车时因避让行人采取措施不当,撞上路牙,导致汽车底盘损坏,但他觉得车子还能开,人也没事,就驾车离开了。次日,他发现车子有故障,一咨询,得知修理需要花费不少钱,于是又开车返回事故发生地,“还原”现场,并报了警。保险公司检测后发现猫腻比较大,不愿赔偿,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查明,男子在出事故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迟到的报警:

发生事故后他驾车离开,次日返回“还原”现场

2015年5月3日18时许,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某保险公司先后接到了驾驶员王某的电话。王某称,其驾驶于某所有的轿车在泗阳县李口镇某路上因避让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刮到路边路牙上,造成车辆底盘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一看,一辆奥迪车车头斜着抵到路牙上,情况确实和王某说的一样。泗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好在车主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不需要有后顾之忧。经保险公司定损后,王某将轿车送去维修,但在检修时,却发现了一件怪事儿。奥迪车底盘的损坏问题倒不大,就是该车的方向机受到影响,出现了故障,导致车辆方向跑偏,而经过检测,该故障的发生时间竟然在5月3日的上午8时40分左右!

这下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了:

事故发生之前方向就跑偏,应属于机械故障,因此不予赔偿。

车主于某坐不住了,修理费花了36000多块呢,这可不是个小数目,于是让驾驶员王某去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原来,交通事故实际发生时间是2015年5月2日的晚上8点多。当晚,经于某允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奥迪车帮人带新娘,晚上回来行至李口镇时发生了单方事故,撞到了路牙上,无人受伤。

“当时觉得人也没事,车也没什么事,就开车回家了,没有报警也没有报保险。”王某如是说。第二天上午8点多,王某又开着奥迪车去办事,发现车辆的方向总是跑偏,而且好像越来越严重,在一个小修理厂简单检查之后,得知修好需要花不少钱呢。

和车主商量之后,在下午6点多,王某开车找到事故发生的地点,按照原来的位置把车抵上去,报警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

庭审焦点:是否属于事故后“逃离现场”

车主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成,遂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于某所有的车辆投保情况,保险公司承认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事故性质存在很大分歧。“本案事故发生于2015年5月2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而逃离现场,后在第二天下午又伪造事故现场,虚报事故时间,存在欺诈行为,因未及时报警使该起事故发生的性质及原因、驾驶情况无法查清,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保险公司这样抗辩。

而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车辆能正常行驶,驾驶员没感觉车辆有问题才离开的,并不是逃离现场,所以保险合同中的“逃离现场”的条款不应适用于单方事故,且驾驶员第二天的行为是还原现场,而不是伪造现场。”

此外,对于事故发生第二天发现的方向机故障形成原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抗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原告驾驶员继续驾驶后发现的方向跑偏问题,是驾驶员未及时检修、继续驾驶所导致,所以方向机是继续使用机动车导致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而原告解释称:“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没有人为扩大损失范围,事故发生在5月2日晚上,驾驶员很快开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一重新发动开车就发现转向机的故障,该故障与事故发生是有关联的,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就像人受伤了一样,不是事故一发生所有的问题就能表现出来,应该有一个时间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等车辆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无论原告驾驶员是否为“逃离事故现场”,其状态和结果均是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涉案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撤离现场,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要及时医疗救治等因素,因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离开现场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暂时未发现问题和故障不能作为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合理理由。

本案事故中,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于事故发生后次日18时许方报案,出警人员和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对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无从查证,致使该起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法院认为,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说,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傍晚,将车辆开回事发地点并停在事发原地,表面上看是原告所说的还原现场。但是,驾驶员的状态是无法还原到案发当时的,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因素也无法确定。

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现状下,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不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合同法及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作为商业保险性质的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在出现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况时,保障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有利于鼓励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责任的理念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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