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百米冲刺”去食堂撞倒同学 父亲赔了4万块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8-09-18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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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17日讯(通讯员 李金宝 记者 高峰)放学到了开饭时间,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向学校食堂飞奔,不慎途中撞到迎面走路的同学,导致同学受伤。9月1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撞人学生的父亲郑某某赔偿被撞伤的原告许某医疗费等合计39166.82元。

许某和郑某均为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2017年11月26日17时30分左右,学校放学后到了开饭时间,郑某收拾好课本从教室出门后,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向学校食堂飞奔。不料,郑某跑到学校操场附近时,不慎撞到迎面行走的本班同学许某,致使许亮受伤。

许某受伤后被送至沭阳县城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脑挫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颅骨骨折伴脑脊液鼻漏等,后因治疗需要转院至淮安治疗,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33216.82元。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2月,避免劳累与剧烈活动,出院后复查头颅CT,出院带神经营养药物自服,不适随诊等。

许某出院后,将郑某的父亲郑某某以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诉称,原告被郑某撞到受伤,被告郑某某系郑某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郑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8449.32元。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称郑某撞原告不属实,而是二人互相碰撞的,原告自身也有责任。同时相撞时间是下午六点左右,学校路灯没有开,学校也有责任。

中学方面则辩称,原告在本校与郑某相撞一事属实,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郑某将正在校园中正常行走的原告撞到致伤,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在校园中快速奔跑极有可能撞到他人,故郑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郑某某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的操场附近,是原告就餐回来路上发生的,事发地点通行条件良好、路面开阔,郑某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完全可以通过慢行、多观察等方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在此情形下加重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合理,且某中学已就日常安全教育、隐患管理等方面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原告及被告主张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指尖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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