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龄童幼儿园内被烫伤 司法介入后获赔8000元

江苏要闻2013-09-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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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州鼓楼区司法局九里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儿童在幼儿园中午午休时玩耍,受伤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在司法调解员地不懈努力下最终获赔8000元。

徐州某私人幼儿园受伤孩童(5岁)的谭某,法定监护人谢女士称,2013年7月,女儿在徐州某幼儿园上学,中午12点多谭某躺在幼儿园床上玩耍时,脚部不小心碰到了旁边正在烧水的开水壶,导致谭某脚背部被开水烫伤。谢女士认为,该幼儿园老师未尽到监管责任,理应赔偿医疗费和后期治疗费用。幼儿园园长张某则强调自己已经三番五次跟老师们强调不得在幼儿休息室里烧开水,幼儿园方面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幼儿谭某烫伤是当天负责的老师自己不服从管理所致,主要责任在老师而不是幼儿园。

出事后,在场的老师忙送幼儿谭某到徐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不料,过了近2个月的时间了,谭某烫伤的部位疤痕未见消失,反而有加重的迹象。谢女士把谭某送到了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治疗,但围绕责任承担及后期的医疗费问题,三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9月16日,三方来到了九里司法所请求司法调解员帮助调解。司法调解员得知情况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首先表示理解孩子受伤做父母焦急、心疼、无奈、难过的心情,“但事情既然发生了,一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冲动有过激言行,否则对人对己都不好。”谢女士及其家人均表示愿意听从司法调解员的。调解过程中,司法调解员建议三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从法、理、情三方面进行充分讲解,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幼儿园方、当班老师一次性赔偿给幼儿谭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不包括幼儿园和老师在急诊时先垫付的2000元),并当场进行了款项交接。

徐州鼓楼区司法局律师提醒:此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当班的老师作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疏忽大意,造成小孩身体受伤,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幼儿园方应向该老师进行追偿,追偿款项与幼儿园赔偿款项一并赔偿给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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