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建兵 刘昌海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海安的严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残,事故发生时严某的妻子王女士有孕在身。事故发生 8 个月后,妻子王女士顺利产下了一个男婴。事后,严某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包含该男婴 18 年,共 14 余万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0 多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 年 10 月 23 日,蔡某开着一辆小型客车,在海安市某加油站附近倒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严某发生碰撞,致使严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严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斜视,遗有左眼盲目 5 级,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 年 6 月,严某的妻子王女士在当地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严某将蔡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维护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严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应予以支持。2017 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为 27726 元,经计算孩子的 18 年生活费为 27726×30%×18 年,计 149720.4 元,连同严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范围内,赔付包含该男婴 149720.4 元生活费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04978.38 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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