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徐州警方发布协查通报:矿业公安分局辖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男子对沿街店铺实施盗窃,作案过程被监控拍下,警方悬赏2000元寻找涉案嫌疑人线索。
后根据市民提供线索,犯罪嫌疑人于9月18日被矿业分局办案民警成功抓获。嫌疑人到案后,对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始终自称“张利”, 是黑龙江人,不记得身份证号码。这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
民警决定继续深入侦查,后经多方工作,发现了嫌疑人“隐姓埋名”的秘密——他竟然是一名潜逃20多年的杀人犯!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河北省昌黎县人,1998年5月涉嫌一起杀人案,后被河北省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目前,矿业分局已与河北警方取得联系,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也许有网友由此联想到犯罪追诉期的问题:故意杀人犯罪的追诉期是多久?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潜逃躲过追诉期,是否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超过追诉期的案件原则上不再追诉,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必须追诉的,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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