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追尾一家三口被烧死 低速行驶的司机被判刑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09-2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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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开车低速行驶能够保证安全,然而低速行驶也会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这很容易被追尾,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 2 月 7 日凌晨 5 点左右,苏州 110 接到报警称,在绕城高速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辆小轿车车头追尾同车道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小轿车燃烧,该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非常惨烈。

经查实,王某是一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当天凌晨,天还未亮,车上装满了原纸,王某准备将货物从无锡送到浙江, 而货车缺失尾部标识板且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由于装载的货物比较多,王某不敢开快,他在高速上一直以不超过 60 码的车速低速行使。凌晨 5 点左右,杨某所驾驶的轿车高速驶来,由于天还未亮,能见度很低,杨某疏于观察前方路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一头撞上了王某驾驶的货车,小轿车发生燃烧。经查,当时轿车副驾驶座上是杨某妻子,她抱着未满一岁的女儿,后座坐着杨某的叔叔张某。当天小轿车是从安徽老家出发回苏州途中,杨某和坐在前排的杨某妻子、女儿当场死亡,后排乘员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和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三名死者生前烧死的可能性大,也不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死亡;张某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致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范畴。

案发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法院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相关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苏州吴中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先以电话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

法官表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行驶速度过低也是很危险的。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超低速行驶很容易引发后车驾驶员来不及减速或操作不当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驾车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注意前车的灯光及动态,以便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

[责任编辑:果冻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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