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药、溺死丈夫 被判死缓后无钱赔公婆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8-09-2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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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刘遥)家住盐城市滨海县的小梅,因夫妻关系不和,竟在下药后将丈夫推入河中溺亡。除了被刑事处罚外,小梅还需赔偿公公、婆婆人民币 3 万余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属于 " 执行不能 "。最后,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司法救助 2 万元。9 月 2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 " 执行不能 " 典型案例,小梅的案子就是其中之一。

女子杀害丈夫,无财产赔偿公婆

小梅与丈夫宋某不和,时常争吵,怀恨在心的小梅在宋某服用的板蓝根冲剂中混入了大量的安眠药,等宋某神志不清后,将他推入废黄河中溺亡。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还判处她赔偿 32891.5 元给宋某的父母。

法院在执行时调查了小梅的财产,发现她没有存款、房子、车辆等个人财产。法官前往小梅的住所地仔细调查,也未能发现她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小梅已被判处死缓,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无奈之下,法院对申请人宋某的父母司法救助 2 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案属于 " 执行不能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会在判决前积极赔偿以期减免刑罚,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大部分情况都是被执行人无履行的能力。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

除了高概率出现 " 执行不能 "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时常会遇到类似的难题。有些案件并非执行人自愿当 " 老赖 ",他们是真的没有财产可还。

前夫患重病无力支付抚养费

家住淮安市的孙某与陈某原本是夫妻,离婚后二人因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育费问题发生纠纷。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需一次性付给陈某卖房款 20000 元,和近三年的抚养费 18000 元。另外,从 2017 年开始,孙某每年还要支付抚养费 6000 元。

洪泽法院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更不幸的是,他还身患重病,些许积蓄都被他用于治疗疾病。法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联系,告知孙某的境况,陈某听后主动联系了孙某,让他安心养病,欠款和抚养费先不要考虑。

法官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纠纷,孙某身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执行。他的前妻陈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安慰他,也表示不再追要债务,可谓 " 一日夫妻百日恩 "。

什么是 " 执行不能 ",遇到了该怎么办?

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 " 执行不能 "。法院遇到 " 执行不能 " 时,只能裁定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或 " 终结执行 "。除了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 " 终结执行 " 外,其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法官表示,老百姓遇到 " 执行不能 " 时,可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在生活中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解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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